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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州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通告如下:
一、检验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全州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可自愿申请机动车排放检验。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州符合检验范围的机动车一律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二、检验范围和对象
在我州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外地转入我州的在用机动车,或按规定自愿在我州进行排放检验的省内外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
三、检验方式
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进行检验。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联发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
(二)检验收费标准
1.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
(1)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70元/辆.次;
(2)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80元/辆.次;
(3)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90元/辆.次;
上述收费标准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减半收取。
2.仅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
不分车型,10元/辆.次
3.相关规定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检验机构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2)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经维护修理后复检的,第一次复检不得收费;第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还需检验的,第一次复检以后的检验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仅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验的,仍按10元/辆.次收取检验费)。
(3)同辆车,在同一年度内需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进行两次以上机动车排放检验的,从第二次起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
(4)对新车登记上牌免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车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五、检测机构
已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测机构,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放检验线建设并与州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新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必须同时建设机动车排放检验线,同步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工作。我州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指定检查机构。可以和省内、省外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行异地检验(黄标车除外)。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和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过渡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时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不具备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只要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就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后,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同时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合格时才能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进行维修和保养,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相关规定查处。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七、请广大车主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
投诉电话:西双版纳州环保局:0691-2125538,
景洪市环保局:0691-2126019,
勐腊县环保局:0691-8120849,
勐海县环保局:0691-5123318。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是改善我州空气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希望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