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26

西环发〔202017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市各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076

 

 

 

 

 

 

 

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根据《西双版纳州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创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西平安〔20202号),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矛盾化解,更加及时有效地预防与化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创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一)成立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阳    局长

副组长:张国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志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曾建平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级主任科员

李定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

    水生态环境科科长

汤少芳  大气环境科科长

罗莉蓉  土壤生态环境科科长

    自然生态与监测科

    行政审批和辐射管理科科长

胡志利  办公室主任

宋鹏奇  人事科科长

    综合科科长

周增春  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

高雪昆  景洪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连仙  勐海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刚竑  勐腊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室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县市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室。

1)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曾建平担任。具体负责统筹全州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制定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2)景洪市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室设在景洪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

3)勐海县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室设在勐海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

4)勐腊县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室设在勐腊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成立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委员会组成人员。

  任:李定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调解员)

  员:杨云霞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级主任科员

(调解员)

    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正高级工程师

(调解员)

刘金华  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调解员)

李海东  省生态环境厅驻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

监测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调解员)

孙超钰  省生态环境厅驻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

监测站高级工程师(调解员)

    州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调解员)

(云南谦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委员会及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职责。

委员会设立调解秘书岗位和驻县市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1)委员会具体负责统筹全州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制定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接受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派调解。调解秘书由王燕婧宇担任,负责登记、受理纠纷,协助选定人民调解员,安排调解场所,参与调解并记录调解过程,起草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回访等。

2)驻景洪市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设在景洪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3)驻勐海县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设在勐海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4)驻勐腊县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设在勐腊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制定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制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具体承办人民调解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制定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具体承办行政调解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的选址设立、挂牌、制度上墙和调解工作的后勤保障。

(四)人事科负责成立西双版纳州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成立相应调解机构。

(五)州局其他科室、单位负责参与调解涉及本科室、单位的环境污染纠纷,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六)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本工作方案明确县市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室负责人和调解员,明确驻县市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由分局1名领导担任),配备1名以上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落实办公场所,将统一制作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上墙,在辖区内开展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