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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6-11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政务信息
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州委、州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政务信息是指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本身进展情况、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可能影响政务决策的信息。是为党委、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重要情况,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决策和指导工作具有时效性、动态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局党组和州委、州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和重要活动的信息,是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和各县市分局的工作之一,是确保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需要,必须认真履职,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第四条 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办公室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信息的主渠道,应切实增强责任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局办公室应积极主动抓好本局政务信息工作,指导、督促全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和政务信息公开要牢牢把握服务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地提供生态环境信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信息队伍
第六条 县市分局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成立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县市分局为成员单位,信息中心为技术支持方。局信息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和县市分局的政务信息工作,研究解决政务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二)县市分局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应明确生态环境信息工作人员。
(四)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和县市分局专职、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应报州局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选择党性强、政策理论水平高、能掌握较多重要信息的同志作为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直接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八条 县市分局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抓住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报送信息。上报的信息应做到准确、简洁、实用,一事一报,突出信息的综合性、预见性和连贯性。
州局办公室应根据党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定期研究政务信息收集方向,提出阶段性、针对性的信息需求要点,及时收集各方面重要信息。对重要信息可采取约稿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专人收集,及时上报。
第九条 生态环境政务信息收集的主要方面:
(一)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包括思路、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建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来西双版纳州视察工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到基层视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部、厅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现场办公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三)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情况,包括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场办公时的讲话精神,以及当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提出的新思路、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
(四)当地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一段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思想动态。
(五)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约稿信息和其他需要向州委、州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送的信息。
(六)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思路和成效,重要的工作举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列入政务信息收集范围,由环境监察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收集上报。对瞒报、漏报、迟报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题相符、文字简练,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及发展趋势,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反映事态发展过程,防止以偏概全、报喜不报忧;
(二)涉及的情况、数据有时效性和可比性;
(三)多领域、多角度、全方位收集信息,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有根有据,引用事例、数据准确;
(四)反映情况一般应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有新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发布
第十二条 上报州局政务信息主要通过邮件方式。涉密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真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县市分局每周至少向州局办公室报送1条生态环境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每月至少向局办公室报送2条生态环境信息。州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各模块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各自按照时限更新。
(二)重要的政务信息应随时报送,每半年、每年年底应报送一次综合分析材料。
(三)中央、省、州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应及时、多层次、多侧面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次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四)环保信息应随时报送,确保每周都有更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审核签发制度。信息报送应坚持领导审核制度,确保信息内容(数据)准确无误。县市分局报送的信息,应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报送的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局办报送上级部门的信息,由分管领导签发;上报紧急、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由局长签发,或授权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十五条 州局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应逐条鉴别核实、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对筛选后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迅速组织编辑、送审和上报、发布;对暂缓编用的信息,分类归档,适时进行综合或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采取综合的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反映普遍性、倾向性的信息;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运用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内容进行深化、扩充,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
州委办信息综合室和州政府办信息综合室的约稿信息,各科室(单位)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分管领导为信息约稿质量审核负责人。除信息约稿外向两办报送的信息,各科室(单位)按量报送至局办公室后,统一报送至两办。每年应超额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信息上报与发布。把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需要了解和需要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并具有较强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筛选出来,及时通过规定的信息报送渠道方式上报;分门别类,在州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相应信息栏目、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第六章 信息考核
第十八条 州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和县市分局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州局办公室应在年初向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和县市分局下达年度政务信息工作目标。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州局办公室应每年对信息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二十一条 泄密或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连续2个月不报信息的单位,由州局办公室通报批评。
第七章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拟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生态环境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实行逐级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单位)对生态环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相关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各科室(单位)在生态环境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在发文稿纸密级栏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门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生态环境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三十三条 门户网站由信息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网站名称为“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窗口”,网站域名(网址)为https://hbj.xsbn.gov.cn/index.dhtml;管理员网址为:http://hbj.xsbn.gov.cn/common.login.phtml,账号和密码到局办公室领取。
第三十四条 网站内容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要求公开的内容为主,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第三十五条 需网上公开的信息和负责的科室(单位):
(一)通知公告(办公室)
(二)机构简介(办公室、人事科);
(三)生态创建(自然生态与监测科);
(四)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环境科);
(五)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科);
(六)环境公报(环境科学学会)
(七)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监察支队);
(八)污染源监测(自然生态与监测科、监测站) ;
(九)总量控制(综合科);
(十)污染防治(综合科、水、气、土科);
(十一)监察执法(监察支队);
(十二)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十三)环境应急(监察支队);
(十四)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综合科);
(十五)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水生态环境科、监察支队);
(十六)环评管理信息(行政审批与辐射管理科);
(十七)环境保护督察西双版纳专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十八)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普办);
(十九)环保信息(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二十)环保规划(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二十一)部门预决算(办公室、监测站);
(二十二)公开指南(行政审批与辐射管理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二十三)公开目录(办公室);
(二十四)依申请公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二十五)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与辐射管理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二十六)政策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二十七)政府文件(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二十八)政策解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二十九)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三十)留言咨询(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由信息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不予网上公开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党、反宪法言论;
(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
(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四)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等。
第三十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科室(单位)提供信息实行科长(主任、支队长、站长、所长)负责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除普及知识性及转载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内容外,各类新闻动态、工作信息、简报、文件、生态环境状况报告等均应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第四十条 各部门信息员将拟发布的信息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直接在网上对应栏目发布或交局办信息员上网发布,纸质材料交局办公室存档。
公文报局领导签发前须注明是否主动上网公布,局办公室对行政发文负统一监督责任;生态环境举报投诉由环境监察支队按信访程序调查处理并回复;办事咨询及建言献策由局办公室依据内容分送相应科室(单位)办理并回复。
第三四十一条 各栏目内容以变更后随时发布为主,至少保证每月有新内容发布;环保信息确保每周更新,图片新闻至少每月更新1条。
第四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公布各科室(单位)的信息发布统计数据,定期向局分管领导汇报信息发布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信息中心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督促网站运行维护商适时对网站系统进行技术监控,防黑客、防病毒,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备份。
第九章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第四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生态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其他科室(单位)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具体办理。
第四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生态环境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便于监督原则。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群众满意原则。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生态环境部门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依申请。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生态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形式
(一)生态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
(二)生态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生态环境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
(三)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生态环境信息,除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机关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生态环境信息;
(四)生态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
(五)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六)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生态环境信息。
第四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成本费用的收取
(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信息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州生态环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适用于各县市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阻绕、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