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窗口>>办事指南>>公开指南>>
州环保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06
州环保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排污许可证 |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
实施机关 |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
||
审 批 依 据 |
名称、文号 |
|
|
条 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5、《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
审 批 条 件 |
本局确定的州级重点污染源、国家、省(或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及国家、省和州属排污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4、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
||
审 批 程 序 |
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排放污染物的新、改、扩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批准后填报《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州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对《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
审批时限 |
10天 |
||
备 注 |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州环保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
实施机关 |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
||
审 批 依 据 |
名称、文号 |
|
|
条 文 |
1、《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至二十二条; 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三十四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七至十二条; 5、《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5 号)第三、四、六、八条。 |
||
审 批 条 件 |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
||
审 批 程 序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门组织评审会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将报批申请及全部材料报州环保局—→州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
||
审批时限 |
报告书15天、报告表10天、登记表5天 |
||
备 注 |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州环保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审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
实施机关 |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
||
审 批 依 据 |
名称、文号 |
|
|
条 文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八条;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第七条。 |
||
审 批 条 件 |
1、建设单位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许可决定提出的环保要求; 2、进行现场检查后合格。 |
||
审 批 程 序 |
项目完工—→建设单位自查—→向州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组织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州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
||
审批时限 |
15天 |
||
备 注 |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州环保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
实施机关 |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
||
审 批 依 据 |
名称、文号 |
|
|
条 文 |
1、《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条; 3、《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至二十二条;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三、四、五条。 |
||
审 批 条 件 |
1、符合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结续完备; 3、建设单位自查报告中认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可以验收; 4、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认为该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可以验收; 5、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现场验收合格,公示后公众无反对意见的。 |
||
审 批 程 序 |
试生产期间委托有资质证的环评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汇报材料—→向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州环保局现场验收—→验收意见公示一周—→州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
||
审批时限 |
15天 |
||
备 注 |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州环保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审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
实施机关 |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
||
审 批 依 据 |
名称、文号 |
|
|
条 文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五十一、五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
审 批 条 件 |
(一)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处置技术、设备以及设施和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3、从事处置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技术操作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5、具有防治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的能力; 6、具有预防和处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以及终止活动后消除经营设施、场所污染的能力和资金; 7、由环保部门认定的医疗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可行; 8、必须符合当地医疗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二)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许可: 1、接收单位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接收单位处置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可行。 |
||
审 批 程 序 |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将如实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州环保局—→州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许可:接收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送州环保局—→州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申请进行批复 |
||
审批时限 |
20天 |
||
备 注 |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州环保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
实施机关 |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
||
审 批 依 据 |
名称、文号 |
|
|
条 文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九条; 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
审 批 条 件 |
1、在限期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达到限期治理要求。 |
||
审 批 程 序 |
提交如实填写的《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州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或现场验收—→对申请进行批复(或在《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
||
审批时限 |
10天 |
||
备 注 |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州环保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废物进口环境审查 |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
实施机关 |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 |
||
审 批 依 据 |
名称、文号 |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 |
|
条 文 |
|
||
审 批 条 件 |
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
审 批 程 序 |
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和向州环保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所在州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保部审批。 |
||
审批时限 |
5天 |
||
备 注 |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