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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11
西环排污注销公〔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景洪工业园区国华酒厂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清单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期未延续清单
排污单位名称 |
所在县(市)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景洪工业园区国华酒厂 |
景洪市 |
白酒制造 |
2019-12-16至2022-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