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生态环境部门及各医疗废物、废水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的单位在应对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开展的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应对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的原则。
四、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
号)
(六)《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十)《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十一)《应对甲型 H1N1 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
(十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十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五、组织领导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肺炎疫情下全州医疗废物、废水应急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和监督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卫生、市场监管、交通、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医疗废物、废水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在各级政府及卫生、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的领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防止疫情传播。
六、应对要点
(一)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和应急处置的单位应在辖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日报告制度,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每天向州生态环境局和景洪分局报送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二)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国家规范要求,妥善处置医疗废物,防范环境风险。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送至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处置,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要做到定时间定线路开展医疗废弃物的收运工作,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应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
(三)要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当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及时启动医疗废物处置的备选点,进行焚烧处置。全州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选点暂定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戈播村西南2公里处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斜对面的景洪江北铁合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铁合金治炼密炉。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备选点。各县(市)分局应编制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应急预案,摸排调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点,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密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一旦出现应急状况,报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备选点。
(四)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要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红色“感染性废物”标识。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医疗废物需要交由景洪江北铁合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急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实行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五)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接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产生的污水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环办水体函[2020]52号附件)有关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强化污水、污泥消毒灭菌,对污水外排口开展水质监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严禁污水直接排放或处理未达标排放。相关污水产生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日台账,台账至少应包括当日污水产生量、处理量、投加消毒剂名称及投加量、监测达标情况等内容。
(六)省生态环境厅驻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给予技术支持,牵头并指导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做好应急环境监测,做好疫期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等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七)州生态环境局三县(市)分局、三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相关医疗机构和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医疗废物、废水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确保工作人员不被病毒传染。
七、信息发布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报告、通报或发布全州疫情发生情形下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和应急处置信息。各县(市)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和应急处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