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对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疏堵结合、先行先试、分步实施、联防联控为原则,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到 2025 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县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二、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数据口径,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纳入“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按年度建立并完善州、县(市)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清单并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实行动态更新,自 2020 年起,按国家要求将清单企业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土科,配合单位:综合科、执法支队,各县市分局落实)
(二)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十四五”西双版纳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度,细化州、县(市)两级现场检查和综合能力考核重点,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县(市)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土科、综合科、督察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分局落实)
(三)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
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州(市)转移以及固体废物跨州(市)利用、处置备案或审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材料清单。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须在各自审批权限内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加强对属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复核,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开展社会源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污染专项整治,全面摸排社会源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来源、产生量、流向等情况,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规范收集和处置能力。(土科、审批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分局落实)
(四)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到 2022 年底前,全州固体废物管理及技术人员全部参加省级轮训 1 遍。举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培训班,着重提高州(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相关业务人员的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州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加强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宣贯,加强与州内外相关部门的技术交流合作。(土科、督察办、审批科、执法支队、综合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分局落实)
(五)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
全面实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依法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归集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风险。(牵头单位:土科,配合单位:生环所,各县市分局落实)
三、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六)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2020 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评估。推动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牵头单位:土科、审批科,各县市分局落实)
(七)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督促企业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优先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结合西双版纳州危险废物产废特点,鼓励规模企业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危害。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减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成本。(督察办、土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分局落实)
(八)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
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重点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开展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及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管理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土科,各县市分局落实)
(九)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在有条件的县(市)开展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将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自行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委外处置压力。鼓励对产生量大、综合利用技术不成熟但又明确具备一定循环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开展先行先试。依托生产企业销售网络、废矿物油和再生铅综合利用企业回收网络,探索建设废矿物油、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利用体系。(牵头单位:土科,各县市分局落实)
(十)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对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需求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发改、卫健等部门,推进实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提质”和“补缺口”工程,在 2022 年前全州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体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满足当地实际需要。推进边远、交通不便利的乡镇建设医疗废物收集、中转设施,督促现有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加大运输能力建设,确保各设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收集和安全处置。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土科,各县市分局落实)
(十一)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鼓励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研发和试验,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审批科、土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分局落实)
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二)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土科、审批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分局落实)
(十三)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
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周边州(市)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跨境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关系,建立密切联动、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共同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联合打击非法跨州(市)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土科、督察办、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分局落实)
(十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
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一步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全州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持证单位信息纳入环境应急资源库,将有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土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生环所、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县市分局落实)
(十五)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规范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证据固定、材料移交等,规范办理该类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牵头单位: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土科,各县市分局落实)
(十六)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持续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分析、风险评估及涉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技术研究,培养及积聚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人事科、审批科、土科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生环所、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县市分局落实)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重要性,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加强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人员队伍、经费、宣传等各项工作保障,确保危险废物“三个能力”提升工作顺利开展。
(十八)压实地方责任
及时总结推进危险废物“三个能力”提升过程中的好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推广运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并依纪依法实施督察问责。
(十九)强化公众参与
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加强宣传,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发送手机短信等媒体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土科、综合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分局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