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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教发〔2023〕181号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文旅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西双版纳州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西双版纳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西双版纳州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纳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中央、省及州文旅康养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将专项资金集中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和绩效管理由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财政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按照项目权限管理原则,加强审核把关及实地监督,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旅游高质量发展(旅游品质提升)。
(二)支持与文旅康养产业发展相关的各类宣传营销和品牌设计、文旅规划及项目策划包装、招商引资等。
(三)支持文旅康养产业转型升级,包括:旅游目的地品牌创建、“四化”文旅康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培育、旅游智慧化建设、金融服务、特色文创伴手礼、省际合作推广等方面。
(四)支持开展文旅康养产业招商引资、举办产业相关专家论坛总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的5%。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六条 资金申报
(一)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安排。健全完善项目库管理,全州范围内各项目主体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支持项目范围并符合年度导向计划,并经过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后,列入州级重点项目库。州级重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进度滞后、没有按期推进实施以及经评估存在明显问题的,及时清理出州级重点项目库。未列入州级重点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州文化和旅游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资金安排标准、不予支持的情形等内容。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年度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向州级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七条 资金审核
(一)已通过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建成的项目不再享受专项资金奖补。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申报西双版纳州七个重点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二)州级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由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部门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州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州文化和旅游局商州直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申报主体不予支持。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州文化和旅游局行文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资金下达
资金分配方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州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并在州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支持主体、项目名称等信息,便于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按照不同类型项目设定相应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将项目绩效目标分解到州级各主管部门。州级主管部门要围绕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内容,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并分解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围绕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实行绩效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文化和旅游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州文化和旅游局应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州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再评价或重点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综合绩效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州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各归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使用是否合规,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工作、是否符合进度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财政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套取、贪污、挪用、截留。项目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主动接受审计、监查、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虚报、谎报有关情况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文旅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公开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项目未能按照申报进度推进,造成项目取消的(除不可抗力外),3年内不得申报文旅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申请和审批情况,资金分配办法、过程和结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