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1-21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州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名录及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

(二)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

(三)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四)经州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本局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

(六) 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监督等情况;

(七)本局依法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九)本局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十)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西双版纳州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  公开主体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局机关年度考评体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