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财政局窗口>>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1-21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州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名录及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
(二)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
(三)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四)经州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本局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
(六) 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监督等情况;
(七)本局依法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九)本局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十)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西双版纳州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 公开主体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局机关年度考评体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