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交易场所禁止性规定

来源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1-14

为防范地方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经营活动风险,现向州内企业和社会公众发布地方交易场所禁止性规定:

一、严防非法金融“八不得”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不得从事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七)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八)不得为其他企业和组织提供担保。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应立足现货交易。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

二、确保经营合规“八不得”

(一)不得在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外存放客户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挪用、占用客户资产。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交易场所交易。

(三)不得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交易降低风险管理要求,或者未公开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参与交易场所业务的情况。

(四)不得虚设账户或者以虚拟资金交易。

(五)不得进行不实、引人误解、超越业务范围的宣传。

(六)不得报送、提供或者出具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的报告、材料或者信息等。

(七)不得代客户进行出入资金、交易、申报交割、交收等对客户资产产生影响的操作。

(八)不得放任客户影响、操纵市场价格。

根据《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地方交易场所,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广大投资者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坚决抵制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如发现名称中违规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或者以“交易所”、“交易中心”名义宣传业务、诱导投资的市场主体,请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投诉电话:0691-2139186;投诉信箱:xsbnzjrb@126.com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