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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防范非法集资宣教】关于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来源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18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看似与日常生活相距甚远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经过不法分子的“精心包装”,摇身一变成为“返本销售”“以房养老”这些看似“低门槛、保本无险、高额付息”等具有吸引力的投资项目诱骗广大投资者。非法集资犯罪波及各个年龄层、职业、收入群体,裹挟群众多,损失惨重,形势严峻。
为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力度,持续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西双版纳州处非办梳理非法集资高发领域风险提示,揭露非法集资“套路”手段及其危害,旨在帮助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根源上主动拒绝和远离非法集资。
关于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私募基金”幌子,面向社会公众发售或代理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一、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是否公开募集。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面向特定的对象募集,不可以公开招募投资人,也不得通过媒体、传单、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荐。
(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同时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否真实项目。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需要标西双版纳州财政局明资金用途,而非法集资的项目大多是虚构的。
(四)是否人数众多。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而非法集资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无人数限制。
(五)是否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而非法集资不法分子一般都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二、风险提示
(一)社会公众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正确辨别“伪私募”,看清其非法集资的本质。凡是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的都是“伪私募”。有关私募基金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看。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并不构成对私募机构合规情况和投资能力的认可。
(二)私募基金不能突破“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投资者应当注意:一是采取任何途径或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要高度警惕;二是基金产品的投资期限通常在3-5年,宣传基金产品期限灵活的,需慎重选择;三是不要被各种与政府合作的美丽外衣迷惑,衡量投资风险的最关键因素,是底层标的盈利的合理性,而不是仅仅看发行机构的规模、年化收益的高低以及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处非办举报。
举报电话:
西双版纳州处非办 0691-2139186
景洪市处非办 0691-2152309
勐海县处非办 0691-5123117
勐腊县处非办 0691-8134118
西双版纳州处非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