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常见问题问答(第三期)

来源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4-30

 

一、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

答:政府采购是一种行为和活动,有政府就有政府采购,但不一定有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与活动的制度规范。

二、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见附件1

三、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知应会的部门规章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见附件2

四、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时限要求一览表


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时限要求一览表


采购方式

采购环节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不含公开当天),政采云电子卖场反向竞价、网上直购不用做采购意向公开

公告发布时限

资格预审公告: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发布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文件提供或发售时限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不少于

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投标、响应时限(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少于20

(资格预审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不少于10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时限(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投标截止之日15日前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15日或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文件截止时间)

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文件截止时间)

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含当天)


确定中标、成交人

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公告中标、

成交通知书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合同签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含当天)

合同公告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含当天)

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当天)将合同副本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含当天)

采购文件保存期限

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

质疑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知道或应该知道当天)

质疑答复

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投诉

质疑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

投诉受理

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819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投诉不受理

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处理

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

暂停采购活动

最长不超过30

 

       五、政府采购方式对比


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一是实施主体不同。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仅为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利的事业法人,不收取服务费。而分散采购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也可以是集中采购机构或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除集采机构外的其他主体可以按市场化收取服务费用。二是采购范围不同。集中采购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而分散采购的范围则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区别是什么?

答: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XX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

八、什么是公开招标?

答: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选择也应当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也应当符合项目需求特点,符合该采购方式的法律适用情形,并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九、什么是邀请招标?

答: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邀请招标适用范围:(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十、什么是竞争性磋商?

答: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十一、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答: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十二、什么是询价?

答: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十三、什么是单一来源?

答:单一来源采购就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十四、什么是框架协议?

答: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适用范围:(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规定:

(1)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2)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3)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4)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5)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十六、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应该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

答:按照财政部财办库200338号答复,为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十七、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的特例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相关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十八、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不足3家的特例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