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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0-13
关于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近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全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为便于全州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确定从2016年开始推进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020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在自然资源领域就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2021年2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0号),在自然资源领域就中央、省和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在以上基础上,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就共同事权和各县(市)事权进行了划分,确定了支出责任。
二、目标任务
坚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各县(市)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科学合理规划国土空间,管控全州生态保护红线,提高全州生态保护和修复能力,为全省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为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创建成果、积极创建国家“两山”示范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全文分为三大章节,由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构成。
(一)总体要求。确定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工作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由7个章节共9条组成。一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全国、全省、全州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州级和县(市)共同事权,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州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州性、跨县(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州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州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二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省政府委托州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州直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州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州直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省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涉及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确认为州与各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各县(市)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三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法律授权州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州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和州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县(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法律授权县(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四是国土空间规划。将全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州性、跨县(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州级落实的任务,监督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各县(市)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五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受全国、全省、全州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与县(市)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将全州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州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州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县(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各县(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六是生态保护修复。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中央明确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性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州级运行维护,全州性生态修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中央、省级、州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各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县(市)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公益林保护管理,全州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域性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沿河湖、沿路、沿集镇等重点区域美化绿化,城乡绿化、森林乡村建设等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范围,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县(市)级运行维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公益林保护管理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与省、省与州、县(市)共同事权,由中央与省、省与州、县(市)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七是自然资源安全。将全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等事项,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根据职能分工,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州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全州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各县(市)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八是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省、省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省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搬迁避让,全省和全州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巡查核查、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州、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州、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县(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巡察核查、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九是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全州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对州级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州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各县(市)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深入推进改革。要求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设,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二是压实责任,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特殊情况,各县(市)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州级将积极向省级争取,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四、涉及范围
(一)按照主体划分可分为四个主体。一是中央、省级、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二是州级财政事权。三是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四是州以下财政事权。
(二)按照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可分为七个方面,分别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对每个方面都确定了事权,对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五、执行标准
《实施方案》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各环节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对号入座,相应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
六、注意事项
(一)权责划分严格对应中央、省改革方案,没有新增事权项目。对中央与省级财政事权遵照执行,《实施方案》未作划分。
(二)本《实施方案》仅对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三)在工作中出现方案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原有管理模式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
七、关键词解释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支出责任】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八、惠民利民措施
在保障措施中强调,对特殊情况,各县(市)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州级将积极向省级争取,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改革方案是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10号),结合实际制定的改革方案,属于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