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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0-13
关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近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全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为便于全州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确定从2016年开始推进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020年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在生态环境领域就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2021年2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在生态环境领域就中央、省和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在此基础上,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就共同事权和各县(市)事权进行了划分,确定了支出责任。
二、目标任务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级与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和监测,不断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提高全州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为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创建成果、积极创建国家“两山”示范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全文分为三大章节,由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构成。
(一)总体要求。确定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工作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由5个章节共15条组成。一是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规划、跨县(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二是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合理划分州与各县(市)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配合中央及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州、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三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州性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四是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将全州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州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州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州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五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将核与辐射安全的全州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六是新技术示范引领。将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七是将全州性和跨县(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八是水污染防治。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按照中央和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将其他流域和全州重点水系水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根据省级授权范围内,由州级与涉及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和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九是大气污染防治。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各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和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十是土壤污染防治。将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共同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和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十一是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共同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和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十二是地下水污染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共同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和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十三是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共同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和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十四是其他污染防治。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十五是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和影响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州际和跨州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深入推进改革。要求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设,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二是压实责任,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特殊情况,各县(市)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州级将积极向省级争取,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四、涉及范围
(一)按照主体划分可分为四个主体。一是中央、省级、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二是州级财政事权。三是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四是州以下财政事权。
(二)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可分为五个方面,分别是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对每个方面都确定了事权,对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五、执行标准
《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各环节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对号入座,相应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
六、注意事项
(一)权责划分严格对应中央、省改革方案,没有新增事权项目。对中央与省级财政事权遵照执行,《实施方案》未作划分。
(二)本《实施方案》仅对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三)在工作中出现方案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原有管理模式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
七、关键词解释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支出责任】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八、惠民利民措施
在保障措施中强调,对特殊情况,各县(市)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州级将积极向省级争取,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确保在生态环境领域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改革方案是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9号),结合实际制定的改革方案,属于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