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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2-06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文件
(西财企字〔2010〕103号)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业
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工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我州工业化进程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西发〔2008〕26号)及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西发〔200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双版纳州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工业企业新建项目、技术改造、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业务管理,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财政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定向安排,实行企业项目管理制,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投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工业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实施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企业项目实施到位银行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勇于创名牌或有利于活跃城乡市场的工业企业;
(二)发展科技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企业;
(三)发展产业化农业的工业企业;
(四)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型的工业企业;
(五)吸纳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强,能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
(六)税利较高的工业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七)对已获得过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再扶持。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双版纳州内注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报及快报)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双版纳州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项目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据和实际支付利息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上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由申请企业所在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州财政申报。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州财政对各县(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财政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或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配合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财政部门有权终止或者追回已经取得款项,取消其申请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双版纳州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2、西双版纳州×年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汇总表
3、银行核实情况表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企业科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西双版纳州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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