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民生政策金融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一)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西双版纳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西财金融发〔2013〕27号);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金[2014]6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8年

享受对象范围:

1、在本州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的人员;

2、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州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3、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和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还款期限不超过2年。 

财政补助政策:符合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具体为:1.贷免扶补、合伙经营和合伙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自2013年10月1日新发放的,财政贴息承担比例为:中央70%、省级25%、州(市)5%;2013年10月1日前发放且尚未结清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具体为: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2012-2015年度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2013年操作规程(试行)》(云财金〔2013〕93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7年

享受对象范围:参保的农(林)业经营者(含农、林业经营单位、农户)

缴费政策:农(林)业经营者(含农、林业经营单位、农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每头、亩)保费:能繁母猪12元(20%)、水稻1.95元(20%)、玉米1.65元(10%)、甘蔗9.5元(10%)、橡胶9元(20%)、商品林0.06元(15%)。

财政补助政策:财政对已缴纳保费的农(林)业经营者(含农、林业经营单位、农户)给予(每头、亩)补贴:能繁母猪48元(80%)、水稻17.55元(80%)、玉米14.85元(90%)、甘蔗38元(90%)、橡胶36元(80%)、商品林0.36元(80%)、公益林由财政全额承担。

受灾查勘定损后按操作规程给予赔付,具体保险金额为: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水稻每亩260元、玉米每亩275元、甘蔗每亩500元、橡胶每亩3000元、公益林、商品林每亩400元。

(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四部门转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28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

享受对象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

财政补助政策: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中央财政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2、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我州有5个乡镇认定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具体为勐海县布朗山乡、格朗和乡、西定乡;勐腊县象明乡、瑶区乡。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中央财政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四)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云财金〔2009〕117号);《云南省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实施意见》(云财金〔2009〕127号);《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云财金〔2010〕174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

享受对象范围:县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财政补助政策: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五)红色信贷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红色信贷”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组通〔2013〕49号)

《西双版纳州“红色信贷”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金融发〔2014〕47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3年

享受对象范围:经基层党组织初审认定有创业能力和符合条件要求,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申办“红色信贷”贷款的农村党员和普通群众,具体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的中共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普通群众。

财政补助政策:财政对按时还清本息的借款人给予首年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的贴息,具体承担比例为州级30%、县级70%,各园区管委会承办的“红色信贷”财政贴息,由园区自行承担。

 

(六)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

《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操作规程》(昆银发〔2013〕5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云族联发〔2013〕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35号)

执行起始时间:1998年

享受对象范围:

1.民族贸易贷款,是民族贸易县内的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流动资金贷款。

2.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是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目录生产民族特需商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流动资金贷款。 

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符合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七)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3]160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4年

享受对象范围: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政补助政策:

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指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小微企业或项目发放的贷款。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从2014年至2016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连续安排3年,对上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奖励。

(八)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

政策依据: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工作专项方案〉的通知》(云族联发[2014]14号)

执行起始时间:从2014年执行,试行三年

享受对象范围: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

财政补助政策:

1.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对农村居民因意外伤害事故,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予以补偿。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保险金额不低于4万元。保障范围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395个建制村所有人口,共约77.1万人;

(2)农户保险,主要对农村居民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予以赔偿。在现有政策性农房保险补偿额水平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每户补助20元,每户增加补偿额不低于15000元。保障范围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395个建制村中所有农户,共约18.5万户。

2.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

全省范围内农村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人口较少民族在读高中生和大学生给予助学补助。省级财政对就读于普通高中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就读于全日制大学本科和大专院校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