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民生政策社会保障类社会保障其他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1、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

省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省住建厅等3部门转发《住建部 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村〔2009〕289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

享受对象范围: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拆除重建省级按平均每户10000元的标准补助,修缮加固由州市、县自筹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2000元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省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财政部 中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0年

享受对象范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须持有《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每辆补贴260元/年

3、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

省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关于解决全省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在通知》(云办发〔2010〕15号)

州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三基”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发〔2010〕16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0年

享受对象范围:社区工作人员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5000元安排补助资金,省、州市、县财政分别以20%、30%、50%的比例承担。

4、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

省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提高全省社区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云组通〔2014〕4号))

州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发〔2008〕7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三基”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发〔2010〕16号)和州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建设经费核拨方式的批复(西政复[2013]48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4年

享受对象范围:社区工作人员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

1.工作经费按每个社区每年5万元标准纳入州、市县财政预算,州级承担30%,县市承担70%。2.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每月生活补贴待遇不低于1900元,即支书、主任每人每月各补贴2100元,副支书、副主任每人每月各补贴2000元,委员每人每月补贴19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个社区5人、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州级财政按每个社区7人、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3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费(居住证工本费):按每年1万本,每本5元计,共需5万元。                                        

5、村组干部岗位补贴

省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深化边疆党建工作的意见》(云组发〔2013〕6号)、《印发〈关于推进边疆党建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云组发〔2013〕10号),省纪委、组织部、财政厅、民政厅《关于给予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的通知》(云民基〔2013〕9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4年1月1日

享受对象范围:村组干部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

(1)行政村干部基础补贴不低于1300元。我州在原有补贴标准上提高500元,提高部分的经费由省级财政补助100元,州级财政补助120元,其余由县市区财政补助,具体补贴标准为:
①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月各补贴1400元,书记、主任连选连任的每人每月各补贴1500元,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1500元,“一肩挑”并连选连任的每人每月1600元。
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补贴标准按照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基础补贴执行。2013年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基础补贴,从6月1日起开始计算,即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900元,连选连任的每人每月1000元,除省级财政给予的650元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从2014年1月1日起,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1400元,连选连任的每人每月1500元。
③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武装干事每人每月各补贴1300元,连选连任的每人每月各补贴1400元。
(2)自然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会计和妇女组长(兼计划生育服务员)在原有的补贴标准上增加100元,即自然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会计和妇女组长(兼计划生育服务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提高部分的经费由州级财政承担3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70元。

6、丧葬抚恤费

省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1年8月1日

享受对象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列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头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企业离休人员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2004年10月1日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的20个月计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200元/人。

7、村级干部待遇保障机制

州级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三基”建设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发[2010]8号)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责人基本报酬、社会保障、离任补偿等激励机制,由市县区财政对行政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连续任满三届以上的每年给予养老补贴1000元,连续任满三届以上的每年给予养老补贴1000元,连续任满六届以上的每年给予养老补贴2000元,连续任满九届以上的每年给予养老补贴3000元;行政村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和武干连续任满三届以上的每年给予600元养老补贴,连续任满六届以上的每年给予1200元养老补贴,连续任满九届以上每年的给予1800元养老补贴。上述干部年满60岁即享受养老补贴。

 8、最低工资标准

2014年,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除东川区外的各区和安宁市)142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1270元/月;三类地区(其他各县)10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0元/小时;二类地区9元/小时;三类地区8元/小时。

 

9、社会平均工资

2014年44188元/人月(3682/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