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民生政策社会保障类失业保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公告)

 

执行起始时间

省:2006年

州县:2006年

参保范围: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

享受待遇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缴费政策及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当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在使用历年结存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时,可以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经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财政予以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够调剂时,由省级财政予以补贴

待遇水平(2014):

(1)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一类地区828元/月,二类地区713元/月,三类地区616元/月。(2)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一类地区909元/月,二类地区805/月,三类地区696元/月。(3)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一类地区989元/月,二类地区886元/月,三类地区777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