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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民生政策社会保障类公共卫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关于印发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09〕1365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0〕195号)、《关于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安排要求的通知》(云财社〔2011〕272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
享受对象范围:城乡居民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2014):按照服务人口年人均3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2、艾滋病防治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第121号)、省十届人常会公告51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11-2015年)和云南省第三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云发〔2011〕6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4年
享受对象范围:艾滋病感染者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结合我省艾滋病疫情特点,资金主要用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监测检测、行为干预、中西医抗病毒治疗、母婴阻断、关怀救助、血液管理、科技攻关
3、“光明工程”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云南亮睛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1〕400号)、《云南省实施光明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年“光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2〕123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
享受对象范围:白内障患者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
资金保障政策有两方面:一是手术治疗费用每例13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例补助800元;我省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每例报销500元。二是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每例200元,主要用于患者的筛查、就医交通及宣传和项目管理等相关经费
4、农村改水改厕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1997〕8号)
执行起始时间:1993年
享受对象范围:农村居民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各级财政每座补助600元,其中:中央500元,省级100元
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卫生部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卫基妇发〔1999〕494号)、《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09〕1365号)、《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1〕866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0年
享受对象范围:全省农业户籍孕产妇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中央补助每例400元,省级补助每例50元,参合人员可再通过新农合报销一部分
6、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09〕136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9〕105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9〕1059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
享受对象范围:试点地区35-59岁农业户籍妇女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乳腺癌检查每例补助60元、宫颈癌检查每例补助49元
7、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4〕161号)、《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171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09〕136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1〕515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4年
享受对象范围: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阳性产妇及所生儿童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2011年,结婚登记人群HIV检测每人份补助15元、梅毒监测每人份补助2元,孕产妇和儿童艾滋病筛查确认试剂每份补助170元,CD4检测试剂耗材每次补助75元,HIV阳性孕产妇抗病毒治疗药品每份补助4500元、HIV阳性孕产妇所生婴儿抗病毒治疗药品每份补助1000元、产妇和婴儿机会性感染预防用药每对母子补助200元等
8、麻风病防治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执行起始时间:2007年
享受对象范围:麻风病患者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加强独立麻风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文山州皮防所矫治手术能力,提高为全省麻风病患者手术矫治能力,改善麻风畸残病人生活生产功能。调动乡村医生报告早期麻风病人线索的积极性,提高报病奖励金额,由2010年的500元提高到600元,最大限度及早发现病人,为实现基本消除麻风病危害目标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