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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民生政策社会保障类就业创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1、就业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2〕18号)《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起始时间:2007年
享受人群及现行财政补助标准:
(1)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元,具体标准按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2)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之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给申请者本人。(4)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下同)。
(5)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当地财政和企业(单位)根据情况给予补贴,见习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累计见习未满半个月的发放100元就业见习补贴。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159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
享受人群及现行财政补助标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基地给予不低于400元补助
3、劳动预备制培训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301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1年
享受人群:具有云南户籍,年龄在25岁以下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
现行待遇标准:
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
对农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中职学生助学补贴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标准执行。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按《云南省计委 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261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初级:A类135元、B类115元、C类95元;中级:A类155元、B类135元、C类115元。
财政补助标准:按规定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