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民生政策社会保障类优抚安置

来源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1、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起始时间:1950年

享受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分十个级别,三个残疾性质进行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安排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485.2元,其他时期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455.2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320元。其中:中央补助256元,省级财政补助64元

“两参”人员,即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每人每月320元。其中:中央补助256元,省级财政补助6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每人每月50元。中央补助5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3860元、11890元、11190元;农村分别补助7970元、7610元、7290元,均由中央财政承担;我省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0250元、30250元、13650元,由中央财政承担。

2、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6年

享受对象范围: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3、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1年7月1日

享受对象范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1年8月1日

享受对象范围: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