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民生政策社会保障类医疗保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卫发〔2009〕119号)、《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9〕12号)

 

执行起始时间

省:2003年

 

享受对象范围:户口在云南的农业人口

待遇水平:

(1)住院 起付线:省、州、县、乡医院分别为600、400、200、100元(景洪、勐海)600、500、300、200(勐腊);封顶线:每年15万元(景洪、勐海)20万元(勐腊);补偿比例:省、州、县、乡分别为50、55、75、85%(景洪、勐海)、50、60、80、90(勐腊)。(2)门诊统筹 封顶线500元;补偿比例:乡级50%,村级景洪市、勐腊县50%,勐海县45%。(3)住院分娩定补,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限价执行。(4)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封顶线10000元;补偿80%;病种:景洪市35种、勐海县26种、勐腊县26种。

2014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60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

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9〕4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1〕8号)

执行起始时间

省:2007年

 

享受对象范围:

(1)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2)在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的其他少年儿童。

(3)被征地农村居民中完全失地的非从业人员。

(4)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人员。

待遇水平:

(1)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含转州外医疗机构就医的)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院100元。对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学生、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外地医院住院的55%。

(2)特殊疾病 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情感障碍症、癫痫、血友病的,可到属地医保中心申办“特殊疾病“就诊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待遇标准给予报销。学生、少年儿童因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医疗报销可在最高限额基础(基本险最高支付限额)上提高20%。

(3)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均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纳入报销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00元;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由参保居民负责。

(4)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基本险3万元。

2014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成人儿童70元。)

3、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1〕7号)

享受对象范围:

(1)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2)在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的其他少年儿童。

(3)被征地农村居民中完全失地的非从业人员。

(4)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人员。

待遇水平: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成年人中的普通居民、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大病险的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大病险的缴费标准为30元/人/年;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基本险和大病险由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

 

4、城乡医疗救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州:《西双版纳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试行)》2014年4月1日

执行起始时间

省:2014年

州:2013年

医疗救助享受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州户籍并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基本生活困难家庭或特殊人员,主要有:
①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
②城乡低保对象;
③城乡重点优抚对象。指经民政部门依法审批、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④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生活水平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

(2) 其他因医治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我州户籍家庭,经县(市)民政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可给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指以上救助对象中符合下列情况的:
①患有并医治重特大疾病病种的。主要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疾病。
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年度内医治(住院和门诊)疾病自付部分累计达到20000元以上的;
③城乡低收入和其它困难人员年度内医治(住院和门诊)疾病自付部分累计达到25000元以上的;

医疗救助待遇水平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在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额的前提下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医疗救助(但一次医疗行为只救助一次),按照以下比例对自付部分进行救助:
(1)住院治疗费用
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的自付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2000元;
③低收入和其他困难人员的自付部分按照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2000元。
(2)门诊治疗费用
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的自付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000元;
③低收入和其他困难人员的自付部分按照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000元;
④年内门诊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按住院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3)重特大疾病救助
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的自付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不得超过50000元;
③低收入和其他困难人员的自付部分按照6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不得超过50000元。

6、困难人群社保卡补助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

执行起始时间

省:2007年

 

享受对象范围: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7、公务员医疗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0号)

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西政发[2012]20号)

执行起始时间

中央、省:2000年

州:景洪市2011年10月,州本级2012年1月

享受对象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团体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缴费政策及标准: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5%筹集的资金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每年由州级财政按比例列入预算,差额部分由单位按比例缴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全额缴纳。

待遇水平:

(1)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在职人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90%,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92%。

(2)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在职人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95%,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97%。

(3)上述比例补助后,个人年总住院医疗费负担(含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再补助70%。

(4)门诊抢救医疗费及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按住院医疗补助标准执行。

(5)国家公务员补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安排300元用于健康体检。

8、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关于省直单位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124号)

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西政发[2012]20号)

执行起始时间

中央、省:2001年

州:州本级2012年1月

享受对象范围:现职或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州委批准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人员、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经省高评委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年满55岁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正教授级)的人员为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州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安排的州直单位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经费。

待遇水平:

(1)床位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但补助标准不超过40元/天。(2)给予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8%,退休人员补助92%,但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不超过3000元。

9、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医疗费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关于对副省级以上干部实行公费医疗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卫健发〔1995〕9号)

执行起始时间

中央、省:1995年

 

享受对象范围: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在职、离休、退休和享受单项待遇)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省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由省卫生厅统筹使用

待遇水平:医疗费由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