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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民生政策农业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一)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1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5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
财政补助政策:包括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
补贴标准: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二)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1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4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财政补助政策: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为主、国家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8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退耕农户
财政补助政策: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高寒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财政补助政策:符合国家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五)中央、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0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财政补助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林地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费和补偿费两部分。
补贴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费5元,补偿费10元。
(六)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
财政补助政策: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给各省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各重点县具体补助金额由各省自行确定。
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的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
财政补助政策: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补助支出
补贴标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据实施规划、年度治理任务、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价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比例进行分配。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全省项目投资总额的70%
(八)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279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5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具有还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单位、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农业部直属垦区所属单位
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的贴息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中央财政对地方贷款项目的年贴息率,以当年实际利率为限,原则上不超过3%
(九)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8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4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财政补助政策: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的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支持项目,并分配支持项目资金
(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
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7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4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立一周年以上,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的合作社。
财政补助政策: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十二)扶贫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0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
财政补助政策: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十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9]238号)
执行起始时间:1999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市
财政补助政策: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含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下同)和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水文测报设施;防汛通讯设施;国界河流境内堤防;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渔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4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对非强制免疫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国家对免疫进行补助,对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
财政补助政策:国家负担部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50%、80%,地方财政分别负担80%、50%、20%。
补贴标准: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50%,养殖户负担50%。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负担。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禽类和幼禽、成禽的补助有所区别。
(十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287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6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遭受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病虫害的地区
财政补助政策:防治所需农药、机动喷雾(烟)机、燃油、雇工和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补助
(十六)农资综合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492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9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种粮农民
财政补助政策:综合考虑当年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化及国家财力情况,确定次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当年化肥、柴油价格上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较多时,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连续三年粮食亩产均化肥、柴油支出不高于基期水平,可以统筹当年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
(十七)粮食直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4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种粮农民
财政补助政策:按照“谁种粮谁得补贴”按杂交水稻每亩15元、常规优质稻每亩15元、杂交玉米每亩10的标准进行补贴
(十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5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财政补助政策: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补贴标准: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十九)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7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退耕农户
财政补助政策: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补贴标准: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补助2年。
(二十)农作物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行起始时间:2004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财政补助政策:实行招标统一供种方式的,省级财政部门按中标单位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其余30%的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重问题书面意见于播种后与中标单位结算
补贴标准:良种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大豆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
(二十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
执行起始时间:2005年起
享受对象范围: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中央财政对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补助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补贴标准:平均每期每人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平均每期每人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