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民生政策社会保障类工伤保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10

政策依据及发文文号

中央、省:《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

 

执行起始时间:2011年

参保范围:(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云南省未纳入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享受待遇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补助范围及标准: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缴费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两种档次基准费率0.8%、1%、2%

老工伤人员按照2009年全省人均工伤津贴1703元/人.月;护理费746元/人.月;工亡遗属抚恤金955元/人.月;人均医疗费4700元/人.年。来源为基金调剂、企业趸缴和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

待遇水平:(1)工伤医疗费;(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丧葬补助金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9)康复性治疗费用。(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2)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