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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03
西双版纳州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西双版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西编发〔2013〕5号),根据七届州委常委第19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州国资委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的要求,经
二、工作职责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州财政局机构职责关系的通知》(西编办发〔2013〕10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州国资委”)为挂靠西双版纳州财政局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1)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州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国家、省和州的战略部署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建议任免或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州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7)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安全生产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8)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措施,依法对全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资一科(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州国资委日常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州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战略框架和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解决国企改革下岗离岗失业人员的相关工作;承担州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和惩防体系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承办信访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国资二科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依据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所监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其他事项
州国资委可以委托州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州国资委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督管理办法由州国资委另行制定。委托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1)协助、配合州国资委开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2)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进行考察、提名,报州国资委任免,其中州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3)建立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目标合同,根据业绩目标合同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奖惩意见,报州国资委备案。
(4)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重大投融资活动、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增减、公司形式变更、清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对外担保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报州国资委审批或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5)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调控委托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报州国资委批准实施。
(6)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7)负责指导和推动委托监管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8)定期接受委托监管企业关于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