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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03
西双版纳州国资委关于印发 西双版纳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直各委、办、局,州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办发〔2013〕2号)的规定,州国资委研究制定了《西双版纳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国资委 2013年7月1日 西双版纳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国有企业购置配备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西办发〔2013〕2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含部门、单位)出资设立的所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级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日常工作、对外接待等需要,购买、上级调拨、接受赠予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的乘用型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客车等非经营性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暂不实现编制管理,但必须充分考虑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益,本着“工作必需、遵守规定、配置适当、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 严禁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期间购置或更换公务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第六条 国有企业购置配备公务用小汽车标准为: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严格控制配备越野车,确实需要配备的,排气量控制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控制在35万元(含3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购置配备商务用车参照越野车的标准执行,其他车辆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严格控制汽车排气量和价格。 第七条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含增值税),不含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注册登记所需的其他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八条 严禁以运杂费、装饰费等名义肢解车辆价格购置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 第九条 严禁以购置二手车名义购置和使用车辆价值原值超标准公务用车,也不得以租赁、置换等方式取得车辆使用权。 第三章 购置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有企业购置配备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属国有企业(含三区)由州国资委审批,县市属国有企业由县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国有企业购置配备公务用车须经企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在本企业内部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用车企业向州国资委或县市国资监管部门书面请示,并填写《西双版纳州国有企业购置配备公务用车审批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要求下属企业出资或向下属企业摊派资金,购置车辆供企业领导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以企业的债权、原料和产品、工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的让利行为,变相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因债权确需由业务交往单位用车辆作债务抵偿的,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经州国资委或县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购置配备公务用车后,必须以企业(法人单位)办理落户手续,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它形式落户。 第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凭州国资委或县市国资监管部门的正式批文和《西双版纳州国有企业购置配备公务用车审批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中央、省和外省市在西双版纳州注册的国有企业不在审批范围内。相关部门无法确认是否为中央、省和外省市出资的国有企业,可要求用车企业到州国资委开具证明,确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停放,严禁公车私用。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和使用档案,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包括置换、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报废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继续使用的方可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然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变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对公务用车进行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填写《西双版纳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州国资委或县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置。出售公务用车必须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年终考核的内容,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购置配备和使用公务用小汽车的,将对车辆进行收缴,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