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财政局,州属有关国有企业:
《西双版纳州“4+6”现代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4+6”现代化产业发展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全州产业转型升级和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3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23号)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双版纳州“4+6”现代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批准,西双版纳红证象往重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州级财政统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并由西双版纳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双版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设立的州级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产业基金规模5亿元,采取认缴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实际用款需求及投资进度,分期进行实缴,首期实缴规模不低于1700万元。基金存续期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存续期。
第四条 产业基金围绕西双版纳州“4+6”现代化产业集群开展投资,即文旅康养旅居、特色现代农业、天然橡胶、西双版纳普洱茶4个千亿级产业集群;进出口贸易及加工,现代物流,生物医药(傣医药),绿色能源和电力贸易,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应用,林草产业6个百亿级产业集群。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西双版纳州“4+6”现代化产业集群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产投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及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
第六条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做好本地区产业规划,制定本地区重点产业投资清单,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等要求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开展投向评价。
第七条 州财政局负责统筹西双版纳州“4+6”现代化产业集群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根据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进度、实际用款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出资,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产投公司。
第八条 工作专班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围绕全州产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积极主动推荐项目;负责做好推荐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
第九条 产投公司主要负责监督产业基金的规范运营,为产业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对产业基金日常运作进行监管,督促基金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领域进行投资,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需建立规范的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并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制度运行基金;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谈判、协议拟定、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产投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共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委员3名(固定人员),产投公司委派委员2名(依据项目内容确定,非固定人员)。产投公司委派委员从西双版纳州“4+6”现代化产业集群工作专班和相关行业部门选取,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投委会委员在接受委派时知或应知自身与被投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4名及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产业基金设置观察员2名,分别由州发展改革委和州财政局(国资委)委派,列席投委会,无投票表决权。观察员可结合行业发展、财政和国资监管要求,对投资事项提出合规性、政策性建议,供投委会决策参考。
第三章 项目入库和筛选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负责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入库标准、审核流程等具体要求。产投公司依据申报指南及基金投资要求,建立基金专属项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专班及相关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应产业领域的项目申报工作,统筹收集州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并进行初审。各工作专班应主动开展产业项目培育、挖掘与储备工作,建立专班项目培育储备清单,持续跟踪、辅导、孵化优质项目,提升入库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认定实行工作专班负责制度。各县(市)报送的项目,以及基金管理机构自主挖掘并推荐的项目,均须经由对口的工作专班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工作专班统一推荐至产投公司,纳入基金项目储备及投资遴选范围。基金管理机构从基金专属项目库里筛选优质项目,开展财务状况、商业模式、成长潜力等专业复核,进行现场尽调。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基金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可通过股权直投、参股子基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运作方式,原则上不作为所投项目的控股股东。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立项。由基金管理机构从基金专属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后组织立项;
(二)组织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立项后的直接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三)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方案等提出投资建议;
(四)开展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产业基金投委会会议,对直接投资项目作出投资决策;
(五)组织投资实施。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有关投资协议,并按约定拨付资金,办理相关手续;
(六)开展投后管理。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投资协议开展直接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基金应当在基金合伙协议或项目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退出条件、期限、方式等内容。在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基金退出。无法按照约定条件退出时,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退出方案,报基金投委会决策,通过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退出。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出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转让、并购、境内(外)IPO(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后股票减持、股东及管理层回购、股权协议转让、基金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等。
第二十条 产投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政府出资在基金存续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获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资金出资到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或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况的;
(五)连续两次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六)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费用、收益及业绩奖励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费:投资期内,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1.0%/年收取管理费;退出期内,年度管理费总额按照投资余额的1.0%/年收取;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收益分配:
(一)按分配时点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比例(下同)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
(二)上述分配后有剩余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直至各合伙人所获分配金额实现年化单利8%的收益;
(三)如进行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基金管理人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该剩余部分的20%作为超额收益分成,该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八十(80%)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通过政府投资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投资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云南省限制行业;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应依法依规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且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七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一)每季度结束30日内报送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包含出资变动、管理费用、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运行等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提交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包含出资变动、管理费用、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运行等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运营期间发生重大风险、重大变故、重大亏损、重大诉讼及其他影响基金运营和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管理机构作为责任主体,须在知悉事项后24小时内口头报备,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专题报告,同步报送产投公司、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及工作专班。
第九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条 在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单个项目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或造成投资损失,按照《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予以容错。
第十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西双版纳州“4+6”现代化产业集群各工作专班按职责制定绩效指标,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管理费计提、后续出资、优化投资方向、管理人考核及奖罚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予以支持,对绩效不达标的督促整改、核减出资直至启动政府出资提前退出程序。
第十一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三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政府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出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向合作对象进行适当让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6日起施行,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