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西财规〔2025〕1号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成品油智慧服务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成品油智慧服务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

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5825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成品油智慧服务平台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西双版纳州成品油智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称的平台,是运用技术手段实时采集加油站流水数据、铅封健康数据、危化品运输车辆轨迹等数据,实现成品油售实时监控和智慧监管的信息平台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均应纳入平台监管,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平台由州商务局管理。

第四条  平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将保障平台数据安全和运行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多重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各类安全威胁和风险。

二)可靠性原则通过完善的运维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确保平台能够持续稳定运行,减少故障发生频率和故障持续时间。

三)高效性原则优化运维流程,强化相关部门主体责任落实,提高运维效率,快速响应和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平台功能质量。

四)合规性原则平台运维管理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安装使用管理

第五条  西双版纳州辖区加油站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供平台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配合平台服务做好系统设备安装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一)应当积极配合平台设备安装、应用工作,主动报送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信息,不破坏、干扰平台正常运行。不偷逃成品油相关税费,不采购来源不明的成品油,不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不擅自改动加油机。

(二)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加油机税控口采集数据、智能铅封数据,严禁通过更换加油机编码器、主板芯片,更改显示屏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

(三)加强对平台及所属设备的安全保管,严防发生丢失、损毁和被盗等情况。保证平台及所属设备的电源供给、加油机报税口正常畅通。配合相关人员做好平台及所属设备安装、升级、巡检、日常保养和维护等工作。平台及其所属设备发生破坏、丢失、被盗等情形,加油站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保护作案现场,提供相关线索。

第六条  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各使用单位按照分配的权限使用,需要新增人员权限的,应商务申请,商务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审核,反馈至申请部门,并通知平台服务处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平台服务方,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严控知悉范围,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加油站企业经营者和其他第三方出示、泄露监管账号、统计数据等任何信息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平台服务应当遵守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数据采集服务平台对接服务集成加油站基础信息、加油机终端、液位仪、铅封设备等全量数据采集,依托云平台构建统一标准化数据库,确保数据实时性与完整性。实现平台数据与西双版纳州便民惠企善政应用平台(财税大数据模块、经营主体培育模块及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对接,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推动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

提供平台使用服务。整合全州加油站基础信息数据,实现采集设备状态实时监控与故障告警;提供设备销售及经营数据对比分析、站点可视化管理、交易数据统计及异常数据通知等服务。通过关联穿透运输油品的危化品车辆运行轨迹、电子运单等数据资源,构建智慧管控模型精准监控油罐车运输装卸提升非标油综合治理水平。

提供运维保障服务实施常态化运维巡检,采用“自动化监控+人工复核”模式处置日常告警,形成完整巡检记录;对技术性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启动“问题上报→任务分派→协同处置→结果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对重大技术问题和跨部门复杂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处理,形成专项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平台运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参与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保障平台及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平台数据共享及政务云资源保障,健全完善数据共享机制,统筹数据资源归集汇聚、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负责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和防护,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留痕溯源,保障数据共享交换网络和信息安全。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平台运行管理中发生的恶意损毁设备、篡改数据、非法经营、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商务部门对非法卸油点开展突击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三)财政部门:负责分析运用平台数据资源,强化成品油税收征管工作,对发现的涉税数据疑点协同推送至税务部门处理,确保成品油流通企业税收应收尽收,切实维护税收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州内注册登记的油罐车车牌号信息及其在西双版纳州境内运行轨迹、危化品电子运单及时传输至平台。负责油罐车轨迹异常行为进行调查,实施现场处置,同时反馈牵头单位。负责油罐车轨迹定位系统模块功能的监管、运用及预警应对工作,依法对进入县(市)域内的油罐车轨迹异常行为开展调查和核实处理。

(五)商务部门:负责统筹平台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和组织处置平台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工作,确保平台可靠、高效、持续、安全运行。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系统应用推广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按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反馈平台应用成效及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建议,牵头对平台服务方的服务做出综合评估,推动平台成果转移转化,并形成报告留档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加油站设备安装调试、系统对接及日常运维中的问题;落实民营加油站的设备安装工作,实现设备安装的全覆盖,推动平台的应用。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判“非标油”非法卸油风险点位,分析轨迹异常行为,联动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检查加油站设备、储油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平台智能铅封模块异常报警处理,组织平台服务方对铅封异常情况开展远程核查和线上巡查,对涉嫌违反《加油机计量管理办法》情形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实地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八)税务部门:负责强化加油站税收政策宣传,促进成品油流通企业正确纳税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负责开展平台采集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对比分析,依法查处瞒报收入、纳税申报异常、偷税漏税等行为。负责对其他部门推送的涉税疑点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加油站有下列情形之一,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将根据《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不予通过年度监督检查: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的行为。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加油站通过非法更换计控主板、篡改微处理器代码、损毁智能铅封等破坏加油机计量性准确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损毁、破坏平台设备设施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保管以备检查。加油站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加油站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一般处置程序:加油站故意破坏设备等影响平台正常运行的,平台服务方立即向商务部门通报,商务部门联合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核实、取证,加油站故意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置;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由税务部门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加油站一年内被发现2次以上故意破坏、篡改系统影响数据真实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相应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加油站对平台及所属设备产生故障后隐瞒不报的,在加强教育进行约谈同时,视影响及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  行政监管部门对平台管理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此期间,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适时研究修订。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