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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州财政局修订印发了《西双版纳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把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贯穿于机关日常运转全过程,参照《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结合西双版纳州管理实际情况以及2025年财政资金监管“清源行动”工作精神州财政局对现行差旅费管办法以及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于2025618印发了《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936条组成内容主要对西双版纳州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报销管理做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动内容:

结合州本级实际情况,明确州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景洪市区允景洪街道、江北街道、曼弄枫街道、嘎洒街道、嘎栋街道5个街道开展公务活动不报销差旅费

对长时间乘车报销、购买机票、意外保险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取消了可报销订票费的表述。

)明确出差超半天不满一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可以安排一次半天住宿;新增赴雄安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省部级900、厅局级550元、其他人员450元)。

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无需交纳差旅伙食费。

新增工作调动、单位派出的挂职、借调、跟班学习等情况管理要求,对报销主体、标准以及可报销情形等做出详细规定。

)对特殊情形下的报销管理进行规定。一是明确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相应交通运输票据报销二是明确住宿费超支、未发生住宿费或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等特殊情况时的报销管理。三是明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四是明确出差人员乘坐州级部门公务用车(含公务租车的,不交纳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明确州级党政机关应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事项事前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报销审核、监督问责等进行细化。

八)新增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等特殊公务管理相关表述,明确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可参照《管理办法》制定细化管理措施。

三、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州级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州政协机关,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级各人民团体,州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州级事业单位

(二)驻景洪市区以外的州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三)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州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等特殊公务的,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管理措施。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