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州财政局名义印发。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6.《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完善州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22〕16号)
7.《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32条,含4个附件。包括总则、收益计缴、收益申报、收益收缴、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是规范收益收缴内容。清晰界定利润收入等五项收入收取内容,特别是结合近年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收缴内容不清晰及盘活国有资产资源用于化债的现状,对该科目予以明确,具体为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州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二是清晰界定收益计缴。规范国有独资企业收益计缴基础及缴纳允许扣除项目,明确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比例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统一为30%,并根据实际情况经州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其中,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特殊性及盈利能力不高的特点,明确承担州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戒毒类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缴利润不足(含)5万元企业及州委州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免缴国有资本收益。强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红,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上缴比例。提升监管部门主导权,对于不分配的国有控股企业,由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据。
三是明确收益收取方式。规范收益收缴程序,根据收益收缴规模合理确认收益缴纳时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下达收缴通知后3个月内缴清。明确延期缴纳情形、适用范围及履行程序,最长延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方式可采取“预交+汇算清缴”方式,确保部分重点支出及时落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是与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策衔接。因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原国有独资企业均变更为由相关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持股的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中明确国家授权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累计持股为100%的国有企业适用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计缴政策,并明确划转股权收益与国资收益计算分配方式以及划转股权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预算管理。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