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州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各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州战略,进一步规范人才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19号)等有关规定,州财政局等9个部门制定了《西双版纳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组织部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宣传部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州战略和“雨林英才”工程,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雨林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西党人才〔2022〕4号)等人才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19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西双版纳州“雨林英才支持计划”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负责人才工作涉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推进。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推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具体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州财政局和用人单位等分工负责。
(二)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严格按照“雨林英才支持计划”及相关人才工作规定的评选程序、入选条件开展人才评选,严格按照标准保障人才各项经费,确保公平公正。
(三)加强管理,注重绩效。“雨林英才支持计划”涉及资金按照“当年评审、当年申报、次年拨付”原则执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评选结果,准确申报资金需求,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人才专项资金按照中央、省、州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用人单位会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负责将人才专项资金政策内容、支持标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建立职责分工明确、部门横向协同的管理机制。“雨林英才支持计划”项目资金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余人才项目资金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做好预算管理,州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一)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牵头组织“雨林英才支持计划”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发布人才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引进和培养人数及择优支持项目数量,指导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2.审核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项目评审结果,按程序核定州级专项主管部门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计划,并将核定的预算申报金额函告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及州财政局。
3.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开展绩效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
1.开展评审工作。根据“雨林英才支持计划”各专项配套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审方案并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确定的年度评审要求、引进和培养人数以及择优支持项目数量,开展本领域评审工作,竞争性项目根据评审结果实行择优支持,接受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督。
2.测算经费需求。结合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评审结果,准确测算次年经费需求,经党委(党组)审议通过后,向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
3.编报部门预算。按照“当年评审、当年申报、次年拨付”的原则,结合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以及计划,施行分类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对个人补贴和培养激励经费,由州委组织部统一负责、足额申报预算;对项目支持经费,按照“谁立项、谁预算”和“统筹现有、归口核算”的原则,由各专项主管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申报分管领域的人才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
4.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州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总额,细化分配方案,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5.加强监督管理。按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向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
(三)州财政局
1.指导预算编制。根据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年度计划,指导州级专项主管部门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各部门年度预算申报情况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2.落实项目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流程,做好部门预算批复、资金文件下达和预算调剂调整等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与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对州级专项主管部门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全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四)用人单位
1.履行资金管理职责。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开支项目支持经费,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承担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实现项目目标。配合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向州级专项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支出标准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活补贴、培养激励、项目支持、招才引智等工作开展。支持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雨林英才支持计划”规定数量。
(一)个人补贴
1.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入选人才,正式履行工作合同后,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科技领军人才、雨林学者每人6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产业创新人才、雨林技师(雨林技能大师)、雨林教育人才(雨林名师)、雨林医疗卫生人才(雨林名医)、雨林文体人才(雨林文化名家)每人30万元;青年人才每人10万元。不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2.特殊生活补贴。已在本州工作和服务的入选人才,以月计算每年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按年度给予特殊生活补贴。科技领军人才、雨林学者,在岗期间每人每年8万元;产业创新人才、雨林技师(雨林技能大师)、雨林教育人才(雨林名师)、雨林医疗卫生人才(雨林名医)、雨林文体人才(雨林文化名家),培养支持期内每人每年5万元;青年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每人每年1万元。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
(二)项目支持
“雨林英才支持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竞争性支持,入选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报项目支持经费,经评审认定择优给予,视同州级科技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雨林学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最高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最高20万元;创业人才最高10万元,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产业创新人才最高1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雨林技师(雨林技能大师)、雨林教育人才(雨林名师)、雨林医疗卫生人才(雨林名医)、雨林文体人才(雨林文化名家)最高6万元;青年人才,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最高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最高5万元;顶尖团队最高200万元;创新团队10万元。
(三)培养激励
行政、工资关系隶属西双版纳州,且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西双版纳州工作期间,新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人才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奖励的各类人才,积极为其争取以下省级个人一次性激励。
1.“两院”院士50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特设岗位,10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5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中央宣传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20万元。“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按照中央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同等配套。
2.诺贝尔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三100万元,二等奖排名第一50万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50万元。
(四)研修访学
入选青年人才专项的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请1次研修访学资助,每年择优1-2名。支持入选人才自选国家(地区)、机构、学科、导师和时长等开展研修访学。研修访学期间所在单位各项待遇不变,研修访学结束并达到考核目标的给予经费支持,国内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2万元、6个月4万元;国外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4万元、6个月8万元。国外研修访学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此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选送青年人才到专业对口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重点院校、大中型科技创新企业及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开展3个月的深造。经费保障由本单位自行统筹。若入选青年人才专项,参照研修访学执行。
(五)引才支持
1.引才活动工作经费。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各类用人单位赴省外、州外人才聚集地区举办西双版纳人才招引活动,组织“高层次人才西双版纳行”等柔性引才活动,每年按上一年实际招引需求制定次年招引计划并申报工作经费。
2.招才引智工作站。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托合作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站等平台载体,在省外、州外人才聚集地区设立“西双版纳州招才引智工作站”,给予每站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成效突出,引进5个以上人才(团队)入选个人专项和团队专项的,再追加3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不重复享受引才伯乐奖。
3.引才伯乐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的引进人才(团队)入选个人专项第一层次和顶尖团队的,每入选一人(团队)奖励5万元;入选第二层次和创新团队的,每入选一人(团队)奖励3万元。
4.离岸申报顶尖团队。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外的科研团队承诺在西双版纳州转移转化项目成果,且成果转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可依托成果转化所在机构,离岸申报顶尖团队,最高给予2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六)其他经费。按照州委州政府、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确需纳入人才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的各类人才,州财政局不再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和项目经费支持,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前已获得生活补贴、项目经费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享受西双版纳州“教育英才”引进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雨林英才支持计划”相关经费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完成“雨林英才支持计划”评审工作;州财政局集中对申报经费进行复审。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通过后,按照“当年评审、当年申报、次年拨付”原则,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将人才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以用人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区分州本级和州对下人才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申报预算。
第八条 州财政局根据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竞争性项目的审定意见,将项目支持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后,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将具体拨付方案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按照程序将项目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九条 个人补贴和培养激励,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后,由州委组织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兑现至各类人才。
第十条 年度中确需安排的其他人才专项资金根据州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确定批复,应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分配方案或支出方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州财政局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雨林英才支持计划”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根据项目开展年限平均拨付。待项目完成后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若有结余资金由州财政局收回统筹。
第十三条 非“雨林英才支持计划”的其他人才项目经费确需跨年度继续使用的,由州委人才领导小组成员牵头单位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流程,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结转使用的,州财政局批复后按原用途和科目使用。未申请结转的,视为无结转需求,由州财政局收回统筹。
第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各预算单位要有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项目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入选“雨林英才支持计划”的人才经批准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的,项目支持经费一并流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流程调整下达项目支持经费。身份转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停发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中项目支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由人才所在单位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务管理要求、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发挥人才专项资金效益。
第十八条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下达经费文件明确的开支范围以及各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才个人绩效奖励,不得用于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以及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楼维修改造,不得用于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州级各资金使用部门应将人才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决算编报。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人才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州级专项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州委组织部和州财政局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在收集用人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报告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牵头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州财政局,总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到下一轮人才评选及项目经费分配。
第二十二条 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部门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人才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人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省、州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要求,完善项目支出内控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配合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的,采取约谈、收回资金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存在失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雨林英才支持计划”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对违反“雨林英才支持计划”等人才管理及资金使用要求的,不予安排人才专项资金或追回已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出现需退回人才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州级专项主管部门报送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州财政局发函,明确退回资金额度及对应经费下达文号、科目等信息,由州级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中属于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西财规〔2022〕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学技术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施行,实施周期与“雨林英才支持计划”保持一致。其他人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