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企业和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西双版纳州作为我国傣医药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和核心产区,拥有丰富的傣药材资源及独特的传统医药知识体系。近年来,随着傣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傣药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存在标准体系不完善、产业链基础薄弱、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短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傣药全链条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推动民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该《办法》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上位法,还有才颁布实施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涵盖总则、产业支持措施、生产流通监管、监督检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规范傣药全链条质量管理,保障用药安全,促进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品牌培育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适用范围:适用于傣药材、傣药饮片、傣药制剂的生产、流通、使用及质量监督检验活动,明确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规则。
(二)傣药产业发展支持措施
品牌与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运用区域公共品牌及地理标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社会共治,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制定。
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健全傣药材、傣药饮片质量标准及炮制规范,推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
生产源头管控:鼓励支持傣药生产、流通企业在药材产地自建或共建GAP(良好农业规范)基地,规范推行运用GAP追溯码及“药材符合GAP要求”标识,实现傣药材从种植到生产的全程可追溯,保障药材源头质量。鼓励支持傣药生产、流通企业向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提升产地初加工和趁鲜加工能力。
(三)傣药生产、流通与使用管理规范
进口监管:按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生产许可与质量管理:规定傣药生产企业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GMP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须取得制剂许可证,委托生产的需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禁止在市场销售。
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傣药饮片、制剂的标签内容,要求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等信息。
流通环节管控:强化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管理,建立追溯体系;医疗机构制剂需进行质量检验,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调剂使用需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测与抽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和警示教育,开展监督检查,实施药品安全责任约谈机制。
不良反应监测:负责傣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广告监督、动态监测和质量监测等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追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