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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25年第十期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5年10月30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予以印发实施。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9

(此件主动公开)

 

 

 

 

 

西双版纳州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优化西双版纳州市场主体结构,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补资金实施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市场监管局会同州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专项资金奖补方案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

州财政局按照州市场监管局认定的企业名单和奖补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州市场监管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问效,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鼓励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个转企”财务公共服务平台和购买第三方服务资金100万元,同时“个转企”存续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奖励500

  实施细则所称的“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简称“原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申请转型升级为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在西双版纳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

 “个转企”奖补资金适用范围2024112025630办理工商登记的转型企业和为其免费提供12个月财务代理服务的第三方单位个转企时间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其为企业的日期为准

具体奖补标准为:对转型企业存续1年以上的原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对政府为转型企业购买服务第三方财务代理单位,其补助金额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州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六条 财务代理服务是指政府委托财务代理单位免费为原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登记转前咨询、转中帮办以及转后12个月的企业年报公示、涉税事项办理等服务。

  符合奖补政策的原个体工商户、第三方服务单位需向州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州市场监管局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系统一体化平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个转企”相关规定予以验证、确认。

 对符合“个转企”条件,但未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转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第三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后,同样享受本奖补政策

 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转型企业自工商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其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变、迁移西双版纳州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的

)转型企业自工商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被责令关停、被强制注销或自行注销的

)转型企业自工商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税收违法记录的(但转型企业通过信用修复被移出的除外);

通过“集群注册”方式登记转型的;

(五)非因第三方财务代理机构原因,转型企业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免费服务过程中发现转型企业存在以上情形的,应自知晓之日起5日内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暂停对转型企业提供服务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经核查属实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终止对转型企业提供服务第三方服务单位按实际提供服务月份享受补助政策。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应全力支持、配合州市场监管局工作。对存在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州市场监管局经核实后取消其下一年服务资格:

(一)存在无法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完成服务的情形;

(二)在免费服务期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承诺、变相向转型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

(三)第三方服务单位原因,造成转型企业不得享受奖励政策5次以上的情形;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第三方服务单位与转型企业的其他利益纠纷,州市场监管局不承担责任。

第十 属于不予奖补情形但已享受免费服务或领取奖补资金的转型企业第三方服务单位,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告知书后30日内返还相应的奖励资金。到期返还的,州市场监管局程序函告相关部门对企业和失信责任人(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追偿。

 本办法有关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实施细则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