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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25年第十期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5年10月30日

各县(市)科工局,州直有关单位:

《西双版纳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第12次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818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优质中小企业,推动西双版纳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精神,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西双版纳州境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评价、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条  奖补资金来源于西双版纳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施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提出专项资金奖补方案;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州财政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奖补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问效,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于本年度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金奖补。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通过多项认定的,按其中最高的奖补标准给予奖补。通过复核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不再重复奖补。

第七条  组织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优质中小企业根据实际进行每年度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补资金方案,州财政局按照方案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财政资金30天内直接兑付到优质中小企业。其他企业的奖补资金根据《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奖补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模式,企业无需申报。

第十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州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公示无异议后向州财政局提出拨付奖补资金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投入、设备升级、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方面,帮助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或用于平衡地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市)科工、财政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对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和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要责成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检查完后,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要求,围绕培育优质中小企业目标任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满意度调查等对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州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及第三方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优质中小企业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其评价、认定资格,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收回奖补资金,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其评价、认定资格;对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根据情况变化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