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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25年第十期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5年10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010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为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西双版纳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西财建发〔20243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补对象

本年度新入统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民营企业法人单位。

第二条 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每个新入统企业,按照入库行业分类,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补奖补金额可根据确认的实际企业数量和奖补总金额进行适当调剂。

第三条 奖补原则

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已停业或注销企业、重复入库企业、年内申请退库企业不奖补。

(三)按照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奖补不重复原则,已安排七大产业专项资金的不再奖补。

第四条 奖补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西双版纳州统计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后,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履行企业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奖补资金实施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提出专项资金奖补方案;负责规模以上服务业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州财政局按照州统计局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奖补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问效,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州统计局负责提供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组织开展新纳规入统企业统计培训。

(二)资金拨付。奖补资金按年度核发,由州级财政承担。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奖补资金方案,州财政局按照方案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各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州级财政奖补资金后30天内拨付到企业。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或用于平衡地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和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要责成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检查完后,要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抄送州财政局

(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要求,围绕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目标任务、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政策满意度调查等对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州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及第三方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五)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履行填报统计数据义务、符合条件但故意退统、不如实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达规企业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对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长期、稳定、诚信经营,对于短时间经营状况恶化,营业额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要加强跟踪问效,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等不诚信行为,将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一)本细则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根据情况变化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