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府公报详情

政府公报2025年第十期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年10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专班成员单位

    《西双版纳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2025年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落实《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建设行动方案》,规范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以下简称“公共品牌”)的管理,提升品牌价值,维护品牌形象,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公共品牌的申请、授权、使用、保护、监督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共品牌指以“西双版纳”为核心标识,体现区域民族文化、生态资源和产业特色的统一品牌体系,涵盖农产品、旅游服务、民族文化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领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共品牌实行“统一标准、动态管理、准入终止授权结合”的原则,确保品牌公信力和竞争力。

四条 公共品牌所有方、运营方与使用方  

本办法所称:

1.所有方经州人民政府授权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共品牌标识版权登记、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  

2.运营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共品牌日常运营、维权保护;选择优质第三方公司负责推广服务;  

3.使用方经所有方授权,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营主体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等单位按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牵头协调联络作用。

第六条 任务分工  

1.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全州公共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重政策制定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及细则;管理审核资金使用合规性;协调组织使用方申报、初审、审核及授权公示;开展公共品牌培训、展销活动及舆情监测;定期公开品牌授权名单、监管结果及处罚信息。对涉及公共品牌建设中的项目、资金、政策、跨部门协作等重大事项提交州政府研究决定  

2.行业部门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普洱茶、热带水果产业优质产品推荐;州文化和局负责文旅康养产业优质产品与服务推荐,推动文旅品牌融合;州工业和息化局负责橡胶产业优质产品推荐,指导工业产品类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建设;州科局负责生物医药(傣医药)产业优质产品推荐,促进生物医药(傣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州商务局负责统筹公共品牌产品的营销推广与电商平台对接;其他部门依职责分工协作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所有方职责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共品牌所有方,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共品牌标识登记及法律保护;  

2.制定公共品牌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及准入终止授权标准;  

3.监督运营方履职,审批公共品牌重大合作与授权事项;  

4.处理重大违规事件及争议仲裁;  

5.统筹协调跨部门资源支持公共品牌建设。  

第八条 运营方职责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为运营方,承担以下任务:  

1.公共品牌管理:接受所有方委托,组织公共品牌使用申报的审核确定及年度审核;  

2.维权服务:监测市场侵权行为,协助所有方开展打假维权;  

3.培训支持:组织使用方开展质量提升、公共品牌运营等培训;  

授权第三方公司负责:

4.宣传推广:策划公共品牌营销活动,拓展线上线下推广渠道;  

5.数据监测:建立公共品牌使用数据库,定期向所有方提交运营报告。  

第九条 使用方义务 

使用方享有公共品牌使用权,并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公共品牌标识使用规范,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配合所有方运营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交经营数据及质量报告;  

3.主动参与公共品牌宣传,不得损害公共品牌声誉;  

4.承担因自身违规导致的暂停或取消授权使用公共品牌责任。  

准入机制

 准入条件  

报区域公共品牌并使用公共品牌专用标识的经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西双版纳州正常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相关组织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2.农副产品类原材料来自西双版纳辖区  

3.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4.具备稳定的质量管控体系和追溯机制,其中有机产品获证企业应具有边界清楚的原料生产基地图,面积未被重复认证;

5.年产值要求:初级农牧林产品:200万元;精深加工产品:1000万元;文旅衍生品/服务类:≥100万元;小微企业/非遗项目:连续两年营收增长≥10%

6.产品类年销售量(销售额)要求:申请产品近3年年均销售量在10万饼/(包、盒、个)以上或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销售量(销售额)做动态调整,并实时公布;

7.承诺遵守公共品牌管理规定,自愿接受监督

十一 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2.产品或服务质量检测报告;  

3.3年营业额及申请产品的销售数据;

4.公共品牌使用申请书、授权申请承诺书  

5.其他证明符合准入条件的文件。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组织申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集中组织1次公共品牌授权申报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准入条件的产品(服务),由生产经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2.初审推荐州级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申报产品(服务)的初审,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认准入生产经营主体近3年内有无不良诚信类记录,并组织选品工作组进行产品筛选评审,按优中选优原则,提出可使用公共品牌产品(服务)的初审推荐名单,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3.核确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单位初审推荐的产品服务进行复审把关,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核,确定拟授权使用公共品牌的产品(服务)名单,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  

4.公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授权使用公共品牌的产品(服务)名单进行公示;  

5.授权:公示无异议后,所有方和使用方签订《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申请承诺书》,颁发授权证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十三 使用规范 

1.经授权后,使用方可在授权的产品(服务)上使用公共品牌及其专用标识,并配合做好日常检查及年度审核工作,通过年度审核的可继续使用;

2.使用方须严格按照公共品牌标识使用规范进行标注,不得擅自更改标识样式或超范围使用;  

3.定期向运营方提交经营数据及质量报告;  

4.参与公共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维护品牌形象

5.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主体在公益宣传、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推广使用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无需提前申请,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使用公共品牌标识时:只能用于公务活动、公益活动、公共服务、宣传推介等场景;不得将标识用于未经授权的产品(服务)或能产生直接联系的商业产品(服务)方面;

6.因使用不当或产生法律纠纷的由所有方停止其使用  

十四 质量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授权公共品牌使用。  

第十五条 跨部门协作 

1.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半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公共品牌管理工作进展;每年度对公共品牌产品(服务)进行年度审核,确定后续工作。 

2.各州直行业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使用方的公共品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存在强制终止授权情形时要及时通报公共品牌所有方组织开展对本行业公共品牌产品(服务)年度审核初审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终止授权机制

第十 主动终止授权  

使用方可自愿申请终止授权,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所有方批准后终止授权,停止使用品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 强制终止授权 

使用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授权并停止使用品牌标识向社会公告:  

1.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经整改仍不合格;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3.滥用品牌标识,损害公共品牌声誉;  

4.未通过年度审核或未履行使用方义务,已达不到准入条件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 强制终止授权程序 

1.所有方下发《终止授权通知书》,告知终止授权理由及救济渠道;  

2.授权主体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方提出书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满意的在收到申诉结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  

3.申诉未通过的,终止授权并收回授权证书,相关信息向社会公  

第七章 扶持与推广

第十九  政策支持 

1.资金扶持:州级财政安排必要工作经费,重点支持品牌设计、品牌推广、质量认证、创新研发及参展补贴;  

2.资源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推荐使用方申报省级以上示范项目,协调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支持服务(商标质押贷款、质量融资增信等服务)。  

第二十条 推广措施  

1.全域营销:统筹年度品牌推广计划,结合我州特色节庆开展主题活动;  

2.渠道拓展:搭建电商平台,组织使用方参与产销对接会,设立景区、交通枢纽品牌展示专区。

第二十一条 能力建设

1.定期开展品牌管理、电商运营等培训;  

2.鼓励使用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对主导标准的主体争取省州有关产业发展经费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解释。  

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1115日起实施。

 

附件1.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2.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申请承诺书(模板)

3.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终止授权申请表


附件1

 

 

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准用证编号: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西双版纳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填表须知

 

 

1.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均为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工整填写,或用电脑打印。

2.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不填写的须说明理由。

3.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须签名盖章,对所填内容负责。

4.审核批准后,品牌授权单位发《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证书》。

5.咨询与联络方式

西双版纳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址:景洪市易武路8号

 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申请单位概况

(此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

 

机构性质

¨企业   ¨个体  ¨合作社  ¨其他          

代表

 

联系方式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产品品类及名称

 

产品上年度产量(吨)

 

产品上年度产值(万元)

 

授权使用产品数量(万个)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附后):

1.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2.产品或服务质量检测报告;  

3.3年营业额及申请产品的销售数据;

4.品牌使用申请书及授权申请承诺书;

5.其他证明符合准入条件的文件。


附件2

  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申请承诺书

(模板)

为切实维护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的形象和声誉,全面履行单位主体责任,本单位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和法规

2.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体系及溯源制度、售后服务等制度,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快速响应和处理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

5.牢固树立产品及服务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

6.积极配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抽查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加强日常巡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终止授权申请表

审核意见

 

单位

(行业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字):         

                     日               

单位

(所有方)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度

抽检

记录

 

 

 

备注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书编号

 

授权日期

 

申请类型

主动申请终止授权  

因违反规定被强制终止授权 

£其他原因(请说明):_______________  

退出原因

(简要说明终止授权原因,如业务调整、授权到期、违规整改等)

品牌标识使用情况说明

已停止使用标识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  

剩余带有标识的产品/物料处理方式:销毁 去标识化 其他  

提交材料清单(根据要求附后)

1. 原区域公共品牌及专用标识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2.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公共品牌及专用标识使用情况说明

4. 其他材料: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终止授权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并已停止使用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标识,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州级行业部门

意见

£同意退出  

驳回申请(原因:________________ )  

 

行业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单位

(所有方)

意见

 

审批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