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8·11”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2017811日,元勐线K659+880M处,发生一起两轮摩托车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的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了勐腊县“8.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组成了由州交警支队牵头,州监察局、州交警支队、州安全监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人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技术鉴定,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811日,路开泉驾驶悬挂湘AF3***号牌的白色三一牌SYM***074型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中交一航局玉磨铁路19标段3号搅拌站沿元勐线驶往曼腊特大桥工地。1840分许,路开泉驾车行驶至元勐线K659+880M处时,与对向行驶来的由李从啥驾驶的载有喃.布坎苏、李依玲两人的未悬挂号牌的华鹰HY110—A型二轮摩托车发生会车正面碰撞,造成李从啥、李依玲当场死亡,喃.布坎苏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78111850分,勐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累中队值班民警接群众事故报警电话后,迅速组织民警赶往事故现场,19时许,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开展了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伤员进行抢救和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现场勘察等前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案情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处置工作,副州长、州公安局长董大仑指令州安全监管、州交警支队、州交通运输和勐腊县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置、救援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指示,勐腊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处置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指派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交警大队、县安全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关累镇党委政府、关累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1910分,经勐腊县关累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现场确认,一名男性及一名儿童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一名受重伤的女性在送往勐腊县医院抢救的途中于20时左右死亡。23时,公安交警部门完成了对事故现场勘查,固定了相关证据,移除事故车辆,恢复交通。    

为妥善处置好勐腊县“8·11”道路交通事故,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董大仑副州长为组长,州交警支队、勐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州委宣传部、州监察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安全监管局、州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在州交警支队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按照事故性质和部门职责,分别设立了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事故技术鉴定组、事故综合协调组四个工作组,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任务,按照较大事故调查程序,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依法依规,全面有序进行事故处置。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路某,持有准驾车型“B2”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4816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816日,发证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肇事时驾驶悬挂湘AF3672号牌重型结构货车。根据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法毒检字第927号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驾驶人路某无酒驾行为,交警部门现场检测无毒驾行为。

2.李某,肇事时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法毒检字第931号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62mg/100ml,交警部门现场检测无毒驾行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悬挂车牌:湘AF3***,该号牌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内查询不到具体信息,系伪造车辆号牌,车辆颜色白色;厂牌型号:三一牌SYM1***74,生产日期:200910月,出产编号:09GJ1250***,发动机型号:P11C-UH,车辆识别代码:LFCDH65P19100****;车辆所有人:杜某,该车发生事故时沿元勐线由南向北行驶。

2.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黑色,厂牌型号:华鹰HY110-A20机动车状态:未注册登记,发动机号:Z152FMHCG44****,车辆识别代码:LB7DHC1A7G107***。车辆所有人:李某,车辆发生事故时沿元勐线由北向南行驶。

(三)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悬挂湘AF3672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根据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17〕车速鉴字第02304]鉴定意见书证实,号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1km/h[云通司鉴中心〔2017〕车速鉴字第05280]鉴定意见书证实,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不合格。

2.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根据[云通司鉴中心〔2017〕车速鉴字第05279]鉴定意见书证实,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有效。

(四)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勐腊县交警大队迅速安排组织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展现场勘查,与卫生部门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按照州人民政府和主要领导的要求,州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勐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县属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先后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分级成立了事故处置机构,对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目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全额支付赔偿金,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家属情绪稳定。

(五)现场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元勐线K659+88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勐腊县关累镇,北往勐腊县勐醒农场管委会方向,沥青路面,道路有效路面全宽6.3米,机非混合式四级公路,路面平坦,现场路段为连续弯路段,事故地点处弯道半径40米(由南向北为转左弯),路面平坦,两侧路外分别有0.5米和0.6米的土质路肩,东侧路肩外是一条宽1.5米,深0.7米的干涸水沟,水沟外则是山体,西侧路肩外长满杂草,现场路段无交通信号,路面无渠化,两侧无防护。事故发生时间为傍晚,且当日天气为阴天,能见度一般。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

1.李某肇事时是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布坎苏(音译,老挝国籍),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证),肇事时乘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部位置,在送往勐腊县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3.乘车人李某,系李某和喃.布坎苏的女儿。肇事时乘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中间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经济损失

经估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人李从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注册登记、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悬挂湘AF3672号牌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会车时未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中交一航局玉磨铁路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格,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格,安全管理台帐不规范,记录内容不全。对3号拌合站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运输车辆把关不严,未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站内从事拌合料运输的车辆,对车辆驾驶员的学习教育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检自查不到位,对所属单位和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检查督察频次偏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显不足。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勐腊县“8.11”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对所属的玉磨铁路第十九标段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经常,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实,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不规范,记录内容不全,对3号拌合站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运输车辆把关不严,未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长期使用无证照的违法车辆从事拌合料运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中交第一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处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没有标明道路中心线的道路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发现险情未能及时有效避让。勐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828日作出了〔腊公交认字(2017)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李从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从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再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路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注册,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使用伪造号牌的车辆上路,雨天行经没有标明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发现险情未能及时有效避让。当事人路开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路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路开泉相应的法律责任。

3..布坎苏,二车摩托车的乘坐人之一,其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但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4.李某,二车摩托车的乘坐人之一,学龄前儿童,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勐腊县“8.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先预防措施和风险隐患动态排查、分级管控机制,及时防范化解管控重大风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排查治理,做好源头防控。各级人民政府督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及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定期对道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全面排查治理国省干线、县乡公路、农村道路及农场生产作业区道路的安全隐患,摸清隐患底数。切实履行政府监管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作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重要依据,对辖区内发生死亡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责任倒查。

(三)强化农村道路安全防控,夯实道路安全基础。构建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防控体系,深化主体在县市、管理在乡镇、延伸到村寨、触角到队组党政主治、部门共治、平台精治、安全共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着力解决农村地区交通管理力量薄弱,人员、经费、制度保障不到位和道路失控漏管等问题,抓好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管理力量和民兵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在农村群众集中出行,赶集赶场、重大民俗活动、探亲访友等重要时段,重点路段执勤,做到有人查、有人管、有人劝,营造有序、畅通、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工作,规范市场管理,对容易引起公路堵塞,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马路市场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缔,保障道路通行,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处交通违法,全面净化通行环境。要适时开展各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坚持严执法、全覆盖、零容忍态势,强化对重点时间、重点地段的监管,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涉牌涉证、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现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精确研判、精准管控、精细管理,全力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常识,不断强化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定期曝光机制,促进行业、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