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5-13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地震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和毗邻地区及周边邻近国家发生地震对我州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应急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和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州防震应急、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各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先期应对处置工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的责任主体,县(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责任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求,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新闻办、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地震局、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州供销合作社、西双版纳海关、打洛海关、勐腊海关、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大队、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西双版纳供电局、西双版纳机场、驻州军警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3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州委、州政府和国家、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向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

2.4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外事协调、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

2.5  州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临时成立××·××(日期)××(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国家、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地震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级别,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相应的国家、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州应急局建议、配合、实施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运行等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受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相应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州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 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 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多人受伤。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 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级、级、级和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全州范围内的应急响应,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启动。县(市)及以下本辖区范围内的应急响应,由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启动。

2)启动级应急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后,启动地震灾害应急级响应。建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依照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启动级应急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后,启动地震灾害应急级响应。建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依照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省层面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持支援。

4)启动级应急响。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应急级响应,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当超出本级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需要上级支持的,参照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执行。

5)启动级应急响。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应急级响应,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震区抗震救灾工作,由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以下的地震灾害应急应对,由县(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及次生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

6)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应急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等级分类、初判指标、响应级别、处置机构表

灾害分级

初判指标

死亡失踪人数

相应震级

响应

级别

处置机构

特别重大

    震

300人以上

人口较密集区7.0级以上、人口密集区6.5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受国家、省级领导)

重大地震

50299

人口较密集区6.06.9级、人口密集区5.56.4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省级领导)

较大地震

349

人口较密集区5.05.9级、人口密集区4.55.5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

2人以下

人口较密集区4.54.9级、人口密集区4.04.5

县(市)级抗震救灾

指挥部

 

4  加强监测研判

4.1  强化地震监测

4.1.1  根据国家、省确定的西双版纳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震情发展情势发布临震预报,组织指导相关地区做好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4.1.2  州财政局结合地震台网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的需要,统筹资金,给予支持。州地震局要加强全州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重点危险区判定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各县(市)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1.3  州地震局要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州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1.4  州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时,州地震局要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时续报震害烈度、灾害速报等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1.5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第一时间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并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州委、州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州应急局,必要时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5  预防和预警

5.1  队伍能力建设

5.1.1 各成员单位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应急需求,加强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专业抢险救灾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5.1.2  州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5.1.3  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制定各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域支援准备。

共青团、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1.4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突等业务培训。

5.2  指挥体系建设

5.2.1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并上报,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5.2.2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的原则,健全完善本级、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市)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基本保障及前瞻预备,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办公用品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5.3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5.3.1  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有关规定储备必要的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5.3.2  县(市)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可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5.3.3  各级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对达到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州应急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地震灾害风险突出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地震保险试点和推广。

5.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5.4.1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5.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系统)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5.5  基础设施准备

5.5.1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自然资源局、西双版纳港务局、西双版纳机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等部门、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应急保障预案,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救灾救援车辆和人员优先通行。

5.5.2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广电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5.5.3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5.5.4  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5.5.5  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西双版纳供电局等部门,应指导、协调、监督西双版纳供电局、农垦电力等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5.5.6  州广电局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保障第一应急期内对极震区的无线电广播覆盖率。

5.5.7  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  应急、宣传、教体、文旅、科技、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幼儿园)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5.6.2  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有关人员、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5.6.3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l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应急、住建、地震、自然资源、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演练,其他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是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综合演练。

5.7  应急准备检查

5.7.1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州应急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5.7.2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震情跟踪、防震减灾规划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6  应急响应

6.1  启动与发布

地震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指挥长审批,同时报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减灾委员会,通报各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或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6.2  应急响应措施

6.2.1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统一指挥和分工,协调上下级成员单位的应急联动,对灾区实施有序的救援。

6.2.2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1)州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州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信息,州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和应急工作需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震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情势,细化部署、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2)州人民政府领导率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接受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视情依据预先编组方案,组建专项指挥部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协调灾区政府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地段,开设前方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防疫等措施;提供抗震救灾保障服务工作。

6.2.3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1)震区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地震应急预案,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支援请求、应急需求等事项。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部署抗震救灾有关工作;提出建议,视情组成州抗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情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接受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7  处置程序

7.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7.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的统一指挥。

7.1.2  州、县(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根据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的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灾情信息由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7.2  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7.2.1  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1)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灾情、震情信息,做好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的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

3)各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灾情信息要认真核实,确保准确。州直部门(单位)上报省直部门(单位)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7.2.2  综合协调

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由西双版纳军分区牵头,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7.2.3  人员搜救

由州应急局牵头,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分配(救援力量)兵力,注重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救灾救助等有机衔接,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7.2.4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依照部门职责做好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7.2.5  受灾群众安置

由震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局、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等部门牵头,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的“六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由州应急局、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牵头,负责紧急调配帐篷、衣被、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由州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指导灾区教育体育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由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送返等工作。

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由州红十字会牵头,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派出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灾。

7.2.6  遇难者善后处置

由州民政局牵头,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对遇难者家生活困难的给予社会救助等工作。

由州公安局牵头,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2.7  交通运输

由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西双版纳机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迅速核对道路中断及交通安全设施损毁情况,实施分流管控及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7.2.8  应急通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7.2.9  电力保障

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负责督促西双版纳供电局、农垦电力等电力企业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7.2.10  供水供气设施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督促涉及的企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7.2.11  灾害监测

由州地震局牵头,负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由州气象局牵头,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

由州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牵头,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并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由州自然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等部门牵头,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并妥善处置。

7.2.12  治安维稳

由州公安局、州司法局、武警西双版纳支队等部门牵头,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2.13  社会动员

由州应急局、州民政局、团州委等部门牵头,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由州应急局、州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牵头,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

由州应急局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14  涉外事务

由州外办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领事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由州政府新闻办、州外办、西双版纳海关等部门牵头,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进入西双版纳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7.2.15  新闻宣传

由州委网信办、州政府新闻办、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地震局等部门牵头,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7.2.16  灾害损失评估

由州地震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绘制烈度图,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州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由州应急局、州统计局等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调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经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讨论研究后,最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并上报。

7.2.17  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发布命令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7.2.18  恢复生产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统计局、州地震局、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7.3  灾区党委政府的应急处置

灾区党委政府应第一时间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7.4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以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处置为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或根据支援请求、应急需求派出相应的工作力量、调配物资,协调救援队伍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指导灾区党委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州直各部门(单位)应视情给予相应的指导、支持和配合。

7.5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梳理后统一报州委、州政府和国务院、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8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8.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给予指导、支持、配合。

8.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国家或省级政府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州直相关部门配合拟定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经州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9.1  邻近区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国内州外邻近州(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视其对我州的灾害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9.2  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周边国家发生较大以上地震后,视其对我州的灾害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州地震局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我州震情灾情,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建议,做好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命令。

4)州政府新闻办、州外办、州应急局、州商务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5)边境县(市)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负责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6)各级各部门的涉外抗震救灾工作,均应接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领导,接受外事部门的指导。

9.3  特殊地震事件处置

9.3.1  应急备震事件处置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 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州委网信办、州政府新闻办、州地震局负责加强舆情、震情监视。州地震局负责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州应急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重点危险区、重点防御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3)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预评估,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4)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驻州军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西双版纳供电局、西双版纳机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等部门(单位)修订完善交通、通信、供电保障等应急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商务局等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州委网信办、州政府新闻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9.3.2  应急备震的终止

当省级以上地震部门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 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命令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9.3.3  地震传言事件处置

州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市)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州委网信办、州政府新闻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10  附 则

10.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1  本预案实施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2  各县(市)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应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等应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可能发生重大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抄报所在地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0.3  名词解释

10.3.1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10.3.2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州”专指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省”专指云南省。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227日印发的《西双版纳州地震应急预案(修订)》(西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11  补充和完善

因工作需要,根据本预案规定,可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另行制订西双版纳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西双版纳州地震应急处置流程规范等相关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