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20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4 29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农业干旱等级》(GB/T 32136-2015)《气象干旱等级》(GB/T 20481-2017)等标准及《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以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周围地区发生水旱灾害预计对我州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参照执行。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等。
二、组织指挥机制
(一)组织机构
州人民政府成立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利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事务的领导担任。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州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水利工作的州政府副秘书长或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应急局 1 名副
局长担任。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政府新闻办、州农垦局、州地震局、州供销合作联社、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大队、西双版纳公路局、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州水文水资源局、西双版纳海事局、西双版纳机场、西双版纳供电局、景洪水电厂等 34 个单位为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州防汛抗旱有关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下水旱灾害时,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时,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做好有关工作的同时,第一时间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州自然灾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发挥好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等作用,督促、指导、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防汛抗旱减灾各项职责,加强工作衔接,确保指挥有力、分工明确、衔接顺畅。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紧密配合,形成防汛抗旱减灾合力。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向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州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及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州水利局(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日常检查、风险评估、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
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拟定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2)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等重要能源及粮油供应;负责州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指导协调灾后基础设施综合修复(重建)计划和实施工作。
3)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农垦电力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协调保障灾区通讯畅通及灾后损坏通讯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4)州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各教育机构人员、设施的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损坏教育体育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5)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6)州民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组织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社会救助,负责灾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7)州财政局:负责组织保障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灾后修复(重建)资金管理。
8)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自然资源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实施灾后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9)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灾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0)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和城镇防洪排涝及防灾减灾工作;组织保障城市和城镇供水安全工作;协助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协调灾后市政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11)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铁路、机场、航道交通设施及人员的防灾减灾工作;负责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协调运力运送灾区防汛抗旱相关人员、物资及设备;组织协调灾后损坏交通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12)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渔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灾区农牧渔业疫情防控,灾后恢复农牧渔业生产计划和实施工作,农业灾情核实统计报送和落实农业生产自救补助等相关工作。
13)州商务局:负责调控灾区市场秩序并组织实施重要资料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流通;指导协调灾区涉外企业事务。
14)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景区景点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工作。
15)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人员疫情防控;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医疗机构、设施灾后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16)州应急局: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水旱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州级水旱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州水利局、州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水旱灾害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协调水旱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规定衔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组织调运应抢险物资,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
17)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各项资金审计工作。
18)州广电局:负责监督管理涉灾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指导推进全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灾后广电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19)州林草局:负责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负责灾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救护、疫情监测;负责组织实施灾区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20)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单位开展各级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审定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负责收集处置涉灾舆情舆论。
21)州农垦局: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农垦局垦区开展各自辖区的防汛抗旱、组织抢险队伍参加防洪抢险工作及开展灾后农垦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和实施工作。
22)州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报,及时通报水库及行洪河道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指导协调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
23)州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调运及转移工作,保障灾区所需农业物资的储备及供给。
24)州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并及时报送州防汛抗旱指部;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实
施人工增雨,减轻旱灾危害;负责灾后气象设施修复(重建)计 、实施工作。
(25)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命令,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救援任务。
26)州森林消防大队:根据命令,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救援任务。
27)西双版纳公路局:负责保障所管公路沿线防洪安全,确保所管抢险公路畅通;负责灾后所管公路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28)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队伍参加防洪抢险工作;负责灾后辖区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29)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队伍参加防洪抢险工作;负责灾后辖区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30)州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全州水文情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进行研判后作出水文预报并及时报送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灾后水文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等工作。
31)西双版纳海事局:负责澜沧江干流西双版纳辖区航道航道设施等满足防洪需要,对受损航道及航道设施进行抢通、维护;组织协调保障防汛抢险水运运力。
32)西双版纳机场:负责保障机场及附属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相关人员、物资及设备的空运工作;负责灾后机场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33)西双版纳供电局:负责所辖发电、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防汛抢险,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负责灾后所辖电力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34)景洪水电厂:负责电站管理区域及设施防洪安全;负责监测电站库区防洪安全;负责根据调度指令调蓄洪水和生态补水;开闸泄洪时提前 24 小时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启动应急响应时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 5 个工作组,工作组成立及解散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命令,工作组运行管理由组长单位负责。
1)指挥协调组由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气象局、州水文水资源局、州地震局等单位组成,州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与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的统计、分析、测报与发布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州政府新闻办、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广电局等单位组成,州政府新闻办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和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州应急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相关工作。
4)专家指导组由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农垦局、州气象局、州水文水资源局等单位及专家组成,州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对险情灾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协助开展排险减灾工作。
5)综合保障组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西双版纳海事局、州供销合作联社、西双版纳公路局、西双版纳机场、景洪水电厂等单位组成,州发展改革委任组长单位。协助县市开展灾情调查、灾损评估、救助方案制定及资金和物资的保障措施;指导协调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及交通、电力、通信畅通;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
及群体事件前期处置。
(三)县级及其他组织机构
1.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县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应成立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汛抗旱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投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防汛抗旱的综合监测能力建设。
(一)预警准备与分类
1.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群众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物料准备。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种类。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设施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行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2.洪水预警。水文部门应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机构提供实时水位、流量及洪水趋势预测,为预警提供依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权限向社会发布。
3.山洪灾害预警。自然资源、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制;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山洪灾害监测系统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落实预警措施,做到时发现、及时预警、快速转移,发生灾情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4.干旱灾害预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体系和干旱灾情统计队伍,实时掌握灾情,根据气象水文干旱发展趋势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落实预警防范措施。
5.供水危机预警。当供水水源枯竭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用水户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集中供水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二)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应急供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干旱灾害。各类预案由当地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预案,各有关地区应严格贯彻执行。
(三)预警级别
根据对水旱灾害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 级)、较大(III 级)、重大(II 级)和 特别重大(I 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四)预警发布
1.发布单位。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县(市)人民政府、监测机构或其他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程序组织会商研判、报告后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发布内容包含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四、信息处置
(一)信息共享
水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情、旱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短时和临近的雨水情预报。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其变化趋势和江河、水库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为预警和防汛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情信息。工情信息报告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险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1)水库工情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枢纽建筑和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批准的调度方案进行防洪调度,工程运行状况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县市水务局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立即向下游预警,同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水务局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险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2)堤防工情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须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堤防管理单位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水务局准确报告工情信息。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立即向堤防保护区域预警,同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水务局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险方案及措施。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财产、农林牧渔、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方面的损失。灾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情况。
4.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生活、生产、生态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和城乡村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1.水旱灾害发生时。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按照西双版纳州紧急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向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2.较大级、重大、特别重大灾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至当地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半小时内口头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后 90 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级灾情发生后 120 钟内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练,主要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灾情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同时要注意做好灾情的跟踪续报工作,续报是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包括灾情最新发展情况,应对处置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如是否需要增加救援力量,上级批示指示落实情况等。终报是总结性报告,包括灾情发生确定的原因和产生的影响,处置工作评估和类似灾害的防范处置建议等。
4.实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错报的责令检讨并通报批评;对因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延误处置时间、影响处置效果并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1.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州防汛抗旱指部根据实时汛情灾情提出申请,经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
任审定报请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职责权限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时汛情灾情提出申请,经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时汛情灾情提出申请,经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批准后,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汛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 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 工作情况。
4.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县市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二)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州防汛抗旱指挥组织会商后,按程序上报州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澜沧江景洪段、流沙河、南腊河发生 5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中型及以上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溃坝。
3)全州 500 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
4)全州 24 万以上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5)县城干旱缺水率大于 30%
6)按照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启动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汛情旱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2)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全州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响应期间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并将会商情况报州委州政府。
3)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 5 个工作组,工作组根据职责立即投入工作,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督导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4)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州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天 10:00 时前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部门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5)相关县市区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每日不少于 2 次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抢险救灾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6)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发展情况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后按程序上报州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1)澜沧江景洪段、流沙河、南腊河发生 2050 年一遇洪水或流经集镇江河发生 5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溃坝。
3)中型以上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全州 300500 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
5)全州 1824 万以上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县城干旱缺水率达到 20%30%
7)按照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启动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2)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全州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响应期间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并将会商情况报州委州政府。
3)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 5 个工作组,工作组根据职责立即投入工作,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督导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4)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州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天
10:00 时前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部门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5)相关县市区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每日不少于 2 次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抢险救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在
第一时间报告。
6)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发展情况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四)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按程序上报州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1)澜沧江景洪段、流沙河、南腊河发生 1020 年一遇洪水或流经集镇江河发生 205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溃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3)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全州 100300 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
5)全州 1218 万以上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县城干旱缺水率达到 10%20%
7)按照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委州政府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启动级应急响应有关汛情旱情,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州灾情及抢险救灾动态。
2)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紧 急会议部署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响应期间每 2 天召开一次会商会,并将会商情况报州委州政府。
3)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成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 5 个工作组,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督导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4)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州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
5)相关县市区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每日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五)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后,按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澜沧江景洪段、流沙河、南腊河发生 510 年一遇洪水或流经集镇江河发生 102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3)全州 30100 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
4)全州 612 万以上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5)县城干旱缺水率达到 5%10%
6)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应及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州灾情及抢险救灾动态。
2)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成立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督导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3)相关县市区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每日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六)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相关部门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2.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专家指导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派出抢险救援工作组紧急救援,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3)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3.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前期征兆时。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按照报告时限要求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的应急处理。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首先发出预警信息并通知下游人员立即转移;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3)堤防决口时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赢得时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指导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
4.干旱灾害。
当干旱发生时,农业干旱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 4 个等级及因旱饮水困难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别 4 个困难等级进行划分,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用水需求、供水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源,增加抗旱水源。采取临时措施尽量从江河湖库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抓住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
5)节流,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
6)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7)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七)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及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进行预案启动及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八)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及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及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3.事发地应急管理机构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防汛旱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九)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抢险人员应身穿防护设施,撤离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3.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事发地政府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临时医疗服务点。
(十)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事发地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十一)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
3.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适度把握的原则。
4.各级政府新闻办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根据防汛抗旱形势明确新闻报道重点。
(十二)应急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发布部门可视情况依法宣布应急响应和紧急防汛、抗旱期的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向社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应采取复垦、补种等治理措施。
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应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六、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1.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二)物料补充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修复重建
1.对影响当前防洪、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四)总结评价
1.调查和总结。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对整个事件发生、发展及影响范围、程度进行最终确定,并对整个应急响应处置工作进行专项的总结、分析、评估,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上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2. 工作评价。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后,对本阶段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价。
(五)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应成立应急工作组,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力提供部门应确保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后,通信部门应视情况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紧急信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要求。
5.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确保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
6.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管理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相关单位应储备满足常规抢险救灾要求的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调动部队参加抢险,一般情况下,州、县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逐级申报至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向南部战区提出具体要求,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3.供电保障。电力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及海事部门应调配数量足够的车辆、船舶、飞机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和通行,做好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紧急防汛期做好河道禁航保障。
5.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灾区人员疫情防控,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工作。
6.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交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7. 物资保障。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县区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要建
立城市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8.资金保障。
1)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抢险救灾及灾后修复重建。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
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州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9.社会动员保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做好抢险救灾及其后勤保障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配合政府做好社会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三)技术保障
1.建立健全联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覆盖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逐步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州江河洪水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完善重点水库调度方案,逐步提高预报精度及预测期限,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健全州级防汛抗旱专家库,调动技术人才为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出谋划策,做好技术支撑。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防汛抗旱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责任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
(三)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九、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应急局负责管理。每 5 年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也可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州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务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
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 24 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2.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 5 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 5~20 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 20~50 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 50 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3.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4.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5.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 35L/d 且持续 15 天以上。西双版纳州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轻度困难 中度困难 严重困难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6-12 12-18 18-24 ≥24
6.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Pg=[( QZ-QS)÷QZ]×100% 式中: Pg——城市干旱缺水率(%);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Pg≤10 10<Pg≤20 20<Pg≤30 Pg>30
7.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8.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9.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 2 9 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