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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12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0〕50号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航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航应急救援预案
当西双版纳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各应急救援保障单位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最短时间内使机场恢复正常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民航西南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1本预案适用于机场发生的涉及航空器和非航空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各类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1)各类民用航空器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失事、相撞、起火、受到恐怖袭击发生起火爆炸等涉及航空器的其它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各类非航空器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包括:机场建筑物火灾事故、机场发生安保类、反恐类突发事件、机场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医学突发事件、强烈地震、洪水干旱、大面积停电、大面积航班延误等不涉及航空器的其它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事件。
1.3.2遇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外的涉及航空器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3.3各类非航空器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参照西双版纳州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民航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1.4.3坚持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原则。
1.4.4坚持专业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
1.4.5坚持优先安全抢救的原则。
1.4.6确保通讯通畅的原则。
1.4.7坚持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的原则。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成立州民航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负责民航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相关工作。州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民航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机场总经理和州政府联系民航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机场分管应急处置的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府新闻办、州生态环境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西双版纳海关、西双版纳供电局共13个单位组成。如有需要,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应急处置。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在州民航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负责处置民航应急突发事件相关工作,协调消防、医救、公安、军警、大型机械、酒店住宿、公路运输、应急电力、应急通信、应急物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地方驻军警、公安、医疗等相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封控、航空器搜救等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承担西双版纳州民航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衔接驻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负责协调抢险救援机械设备的调运;协调道路运输工具配合参与旅客转运;
负责组织处置航空器安保、反恐类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处置现场封锁和交通管控;处置因民航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处置国际航班旅客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恢复公共通信保障;开展民航应急突发事件现场无线电环境监测和干扰排除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酒店资源,配合参与旅客安置等工作;
负责组织民航应急突发事件导致的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现场指挥医疗救护处置工作;协调医疗资源参与救援工作;
负责民航应急处置事件舆情控制;民航应急处置事件新闻采访报道;
负责监督管理涉及民航应急处置事件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
当发生民航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时,与机场气象台共同协商,提供全州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
当发生涉及危险品运输应急突发事件时,负责环境的评估工作;
负责与机场消防共同承担民航应急突事件时的现场应急救援;
负责涉及国际航班的旅客处置工作;
负责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2.2.4各成员单位应安排一名联系人,以便日常工作联系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由民航云南监管局、航空公司机务维修、空管的高级技术人员组成航空器处置专家组。主要负责指导现场航空器的搬移、处置、调查。
2.4.1当发生民航应急突发事件时,由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进行协调指挥。现场指挥一般由机场总经理(副指挥长)组织进行,需要增援处置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增援协助。当指挥长或上一级指挥官到达机场后,指挥权应向上一级领导移交。
2.4.2当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大面积航班延误响应等级达到二级或以上时,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始运作。
2.4.3机场现场应急处置分为消防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行动组、通信保障组、航班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航空器处置组、航油处置组、媒体接待组、事故调查配合组、善后处理组。各小组根据专业对接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工作。其中:
(1)消防救援组对接州消防救援支队;
(2)安全保卫组对接州公安局;
(3)医疗救护组对接州卫生健康委;
(4)疏散行动组对接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公路运输;
(5)通信保障组对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6)后勤保障组、航空器处置组对接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大型机械设备协调转运、州生态环境局进行环境评估;
(7)媒体接待组对接州政府新闻办、州广播电视局;
(8)善后处理组对接文化和旅游局安排旅客住宿;
(9)事故调查配合组对接州应急管理局,民航云南监管局;
(10)航班保障组对接州气象局掌握天气信息。
3.1.1民用航空器空中运行安全类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航空器机械故障、低油量警报、非法干扰、火灾火情、运输的危险品泄露等。
3.1.2民用航空器地面运行安全类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航空器在地面滑行过程中机械故障、非法干扰等。
3.1.3机场安保反恐类预警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涉及机场安全保卫要求、响应措施、预警级别等。预警级别和措施参照民航空防安全和反恐办预警响应规定执行。
3.1.4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类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涉及航班大面积延误的时间、影响旅客的人数、恢复的时间、延误的原因、其它机场相关延误的信息等。
3.1.5机场设施设备类运行类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机场通信、导航、气象、供电、场道、航站楼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的信息。
3.1.6天气类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影响航班运行的对流性天气的强度、影响范围、影响时间等。
3.2.1机场对3.1.1-3.1.6中的预警信息进行收集。当预计达到二级响应或以上响应级别时,机场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报民航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请示领导小组准备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3.2.2机场与西双版纳州气象局对3.1.5中的预警信息进行收集。机场与气象局建立天气会商机制,共同研判天气系统的影响范围、强度和时间。
3.3预警行动
3.3.1根据预警级别,机场第一时间开展机场内应急救援处置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消防、医疗、公安、地服、机务等应急处置队伍准备;
(2)消防车辆、急救车辆、公安车辆、摆渡车辆、牵引车辆等设备准备;
(3)通信各项设备准备;
(4)各类牵引挂具、活动道面、沙石物料等准备。
3.3.2当达到二级响应或以上时,民航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消防增援、医疗增援、公安管控、交通运输保障、酒店资源等准备工作。
3.4预警解除
3.4.1当航空器处于安全状态降落或被控制时,当机场航班大面积延误情况处置得到有效控制时,预警行动解除。
3.4.2机场将预警解除的信息报告民航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民航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将解除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立即启动一级响应紧急出动。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立即启动二级响应集结待命。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立即启动三级响应原地待命。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一级响应:某个时点上延误或预计延误4小时以上未起飞的出港航班达到20架次以上,影响旅客达到3001人次及以上;
二级响应:某个时点上延误或预计延误4小时以上未起飞的出港航班达到10-20架次,影响旅客达到1501至3000人次;
三级响应:某个时点上延误或预计延误4小时以上未起飞的出港航班达到5-10架次,影响旅客达到500至1500人次。
一级响应行动:
(1)西双版纳州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总体指挥相关工作。
(2)机场立即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州应急管理局立即协调州、市消防、医疗、公安、交通等成员单位,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增援工作。
(4)对救援需要增援的设施设备和物资,由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度。
(5)州政府新闻办协调新闻相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和相关救援报道工作。
(6)在响应结束前,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络畅通,有重要情况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根据现场救援情况,机场每日不少于2次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情况。
二级响应行动:
(1)西双版纳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始运作。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总体指挥相关工作。
(2)机场立即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处置准备工作。
(3)州应急管理局立即协调州、市消防、医疗、公安、交通等成员单位,视情况前往现场准备救援增援工作。
(4)州政府新闻办协调新闻部门准备做好舆情控制和相关救援报道工作。
(5)在响应结束前,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络畅通,有重要情况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根据现场情况,机场每日不少于1次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7)如响应升级,按照上一级响应要求执行。
三级响应行动:
(1)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暂时不进行运作。如果响应升级,参照响应级别要求执行。
(2)机场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准备工作。
一级响应行动:
(1)西双版纳州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总体指挥相关工作。
(2)机场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州、市公安、交通运输、酒店资源做好旅客的转运和安置工作。
(4)州政府新闻办协调新闻相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和相关应急处置报道工作。
(5)在响应结束前,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络畅通,有重要情况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根据现场情况,机场每日不少于2次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二级响应行动:
(1)西双版纳州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总体指挥相关工作。
(2)机场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州、市公安、交通运输、酒店资源做好旅客的转运和安置工作。
(4)州政府新闻办协调新闻相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和相关应急处置报道工作。
(5)在响应结束前,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络畅通,重要情况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根据现场情况,机场每日不少于1次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三级响应:
(1)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暂时不进行运作。如果响应升级,参照响应级别要求执行。
(2)机场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3)根据现场情况,机场将处置情况报州应急指挥中心。
4.4.1机场收集涉及航空器应急突发事件和航班大面积延误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影响人数、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航空器受损情况、预计影响机场运行的范围和时间、采取的措施、需要增援的力量和需要协调的其它资源等。
4.4.2机场将4.4.1涉及相关信息报告州应急指挥中心,上级单位,行业主管单位。
4.4.3州应急指挥中心将相关信息上报州政府,并将信息传递至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协同开展应急处置。
4.4.4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报州应急指挥中心。4.4.5在情况紧急时,机场消防、医疗、公安可将相关信息直接通报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人民医院、州公安局,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5信息发布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民航上级单位对相关信息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4.5.1机场按照机场应急处置预案开展航空器灭火、人员救治转运、人员安置、现场封锁、交通管控等应急处置工作。
4.5.2如需增援,机场按照响应级别向指挥部请求各成员单位的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增援。
4.5.3各成员单位与机场相关对应专业部门对接,进入应急处置现场,开展现场救治和管控。
4.5.4情况紧急时,机场相关专业部门应立即联系对口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先期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实行边处置边报告,保证救援效率。
4.5.5如需协调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和物资,由州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相关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工作。
4.5.6应急处置过程中,在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先抢救人员生命。
4.5.7应急处置中需要调整机场运行状态、关闭区域时按照现场处置情况确定。
4.5.8进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必须经过公安许可后,方能进入。一般救援人员,在现场封锁区域以外进行处置。
4.5.9应急处置后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由民航云南监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协同完成。
4.5.10取证完毕后进行残损航空器搬移相关工作,将航空器搬移至指定位置停放。
4.5.11如果为涉及安保、反恐类突发事件,按照州公安局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机场安排安保人员协助各级公安局开展相关工作。
4.5.12如果为航班大面积延误事件,公安到达现场后开展现场维序。交通运输局协调车辆到达现场后开展旅客的转运。文化与旅游局协调安排酒店资源以供旅客住宿。
应急终止由州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救援情况和依照应急终止条件,在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或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可宣布应急结束。
4.6.1应急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4.6.2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西双版纳州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6.3各应急救援小组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相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现场。
5.1.1机场对各类设施、设备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1.2评估完成后进行记录,机场将结果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单位,行业主管单位。
5.2.1应急处置结束后,州民航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应急处置开展评估工作。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3.1机场对机场各设施设备、场道、航站楼检查正常后,可向民航主管部门申请开放恢复运行。
5.3.2如涉及危险品运输、医学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应由指挥部协调环境、卫生部门开展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检测完毕达到运行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行。
5.3.3如涉及大面积航班延误,当导致延误原因结束后,机场有序组织进行恢复运行。
6.1.1机场按照应急救援专业小组分工,组织训练应急处置队伍。
6.1.2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队伍响应机制,明确发生突发事件时参与应急救援人员。
6.1.3机场消防、医疗、公安等专业部门和驻场单位应保持与对口成员单位协同联动,确保在发生应急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参与处置。
6.1.4如有必要,州应急管理局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6.2.1机场的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保证适应本场级别的最低配置,人员技术状况满足要求,车辆、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2.2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符合行业相关规定,保证在发生民航突发应急事件时,可用于应急救援处置使用。
6.2.3机场各应急救援小组,西双版纳州民航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各类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用于应急处置工作。
6.3.1机场每年组织机场全体成员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6.3.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行业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行业内应急培训工作。
6.4.1机场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综合实战演练,综合演练要求各成员单位派人参与、观摩。
6.4.2机场每年组织应急综合实战单项演练,没有组织实战演练的应组织桌面演练。
6.4.3各成员单位根据各专业行业特点,组织各单位的相关应急演练工作。
7.1.1航空器失事是指在运行过程中各种原因导致的航空器严重受损及人员重大伤亡事件;
7.1.2航空器空中遇险是指航空器在飞行中发生的各类遇险事件。主要包括空中故障、空中受损、空中火警/失火、空中危险品泄漏、空中颠簸/遭遇危险天气、机组失能、低油量等事件;
7.1.3航空器跑道事件是主要是指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滑行过程中,冲出、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但未造成航空器起火、爆炸和人员严重伤亡情况;
7.1.4航空器地面遇险是指航空器在地面(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和机库),发生除失事、跑道事件以外,其他造成航空器受损、人员伤亡或占用飞行区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地面相撞、地面受损、地面起火/火警、危险品泄漏、航空器燃油溢漏、占用飞行区及其他航空器意外受损等情况。
7.1.5劫机事件是指以武力或其他方式劫持飞机、强迫机组操纵飞机改变预定航线,飞往其他境内外机场降落的活动及行为。
本预案由西双版纳州民航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如预案中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更新并负责解释。
对在民航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民航应急处置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预案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