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窗口>>应急管理>>应急预警信息>>
重要通告 信息(景洪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20
(信息转载自中共景洪市委宣传部雨林景洪手机台,请勿擅自下载作商业用途。)
![]()
关于景洪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景洪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景洪城区绕环城路以内,东至西双版纳黎明大桥(猴山)向南沿线经榕林大道、曼贺纳、曼贺蚌;南至曼弄枫(含大佛寺)向西沿线曼真、曼广迈、曼景栋、曼广龙;西至S220省道(嘎洒到嘎栋线)向北沿线曼迈村、曼景东囡村、曼东罕村(包含曼回索村);北至万达文华酒店向东沿线经热作所六队、版纳一品、允景洪大桥(老桥)、澜沧江路、曼外村至团山老寨(详见附件图),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由公安机关审批。
3、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