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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事故性质前置调查核实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7-18
各县市安委办,州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领域“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事故核实统计工作,按照“统一、迅速、精准、规范”的原则,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前置调查核实工作机制,严密开展前置调查,准确研判报送事故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做好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前置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核实工作,及时核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做好道路运输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工作;县市公安交管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对涉嫌“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的事故信息,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通报;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同联动,通过核实车辆营运资质,调取平台数据、车载GPS轨迹信息、车载视频监控等多方式交叉验证,核实判定“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的运营状态,准确排除非企业(平台)指派空驶、私人行驶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按规定时限提出核查意见。
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联络员,负责事故信息日常通报和研判。
二、信息核实机制流程
(一)机制启动。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完成后1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信息通过电话或书面通报至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二)组织核查。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研判,按照“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要求,核实事故车辆是否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情形或《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情形。
(三)信息填报。经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24小时入库、7天内上报”的要求统计上报;对难以在短时间内研判是否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统计核销”的要求执行。经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填写《“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一般事故核查备案表》逐级呈报审批备案。
三、定期统计核查复盘
州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州交通运输局,每季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事故统计上报情况对辖区道路运输事故进行复盘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
附件:“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一般事故核查备案表
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附件
“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一般事故核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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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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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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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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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
(县市公安交管部门 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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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车辆 运营情况 |
(县市交通运输部门 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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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报建议 |
经调查核实,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县市应急管理部门 县市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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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