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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3-10
《西双版纳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继续巩固应急管理部等8部委和省应急厅等10部门关于尾矿库风险防控的工作成果,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2020年12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云政办函〔2020〕105号),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州场等手段,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切实保障全州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要求,西双版纳州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双版纳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州范围内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全州尾矿库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5座以内;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禁产生“头顶库”;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惠;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尾矿库档案信息,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工作内容
结合当前全州尾矿库现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工作进行了分解:一是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加快尾矿库闭库销号。提出尾矿库总量控制的目标,自2021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产生“头顶库”。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尾矿库全部实行闭库销号: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二是逐库甄别,确定“两个清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行业领域政策要求,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尾矿库逐库核查甄别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清理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对不满足安全、生态、环保、林草等方面要求的尾矿库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制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明确闭库销号完成时限。“两个清单”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工作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三是开展整治,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由各县、市政府依据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督促本辖区内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和闭库治理等工作,2022年底完成隐患整治和闭库治理工作,并长期坚持。同时,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负责落实加大对尾矿库停用和废弃尾矿库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四是全面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在落实州、县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方面,继续实行《西双版纳州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辖区内每一座尾矿库防汛包保责任人、责任单位;企业责任人、监管部门责任人、监管人员等信息,确保每座尾矿库都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州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方面责任。五是严格尾矿库准入条件审查。新建尾矿库项目在项目立项、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及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禁止在澜沧江岸线3公里及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对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一律不予批准加高扩容,也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工程地质勘察等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尾矿库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六是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开展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依托,以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尾矿库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机制,将高风险点列入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快推进尾矿库信息化建设,2021年底前建成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2年6月底前建成所有在用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七是强化尾矿体环保日常监管。按照《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强化对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加强对尾矿库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情况的检查,对于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砂库,及时开展环境风险管控。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督促企业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水平。
四、涉及范围
西双版纳州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品采选加工的各县(市),所有的选厂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包括尾矿库的新建、扩容、回采、闭库、消库和运行、停用期间、闭库后等安全管理全过程。
五、执行标准
《工作方案》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尾矿库在线监测安全工程系统技术规范》(GB51108—2015)《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 T2050.4-2016)等规定和标准技术规范。
六、注意事项
(一)本方案适用范围是纳入安全监管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独立选厂配套的尾矿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
(二)尾矿库的建设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项目前规划和后期周边项目建设规划控制,避免产生新的“头顶库”。
七、关键词诠释
(一)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
(二)总坝高:库容相对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三)尾矿库等别: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总库容及总坝高按下表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按下表确定。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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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别 |
全库容V/万m3 |
坝高H/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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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V≥50000 |
H≥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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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0000≤V<50000 |
100≤H<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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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000≤V<10000 |
60≤H<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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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00≤V<1000 |
30≤H<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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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V<100 |
H<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