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0-08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  西双版纳银保监  西双版纳州财政关于发云南省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合作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企业:

为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云南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保监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3号)转发你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修订公布、91日实施,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关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挥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具有事故预防功能,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对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要切实发挥财产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转移风险、及时消除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

二、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除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的功能。如发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后参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保障投入职责未落实的,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加重处罚外,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在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州应急管理局、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州级联席会议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事务,组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会同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专业资质和能力、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成立共保联合体,并向社会公示。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依法加强共保联合体及承保机构的监管,审核及提供承保机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相关材料,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各县(市)参照本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生产经营企业保驾护航,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             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21830


5《云南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保监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