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3-10

关于印发《中共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西应急党委〔20211


中共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工作,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州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是州委在州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应急局)设立的党组织,在州委的领导下,对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州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应急管理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对应急管理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分工负责制与权责清单制结合,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

(五)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推进全州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履行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六)坚持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局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第四条  党委坚决服从州委领导,接受州政府党组指导督促,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任务,加强对全州应急管理系统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委遵循党的行动指南,强化理论武装,提高领导水平,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各类巡视巡察整改,推进建章立制。

第六条  党委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需要向州委、州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制定拟订有关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应急管理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五)党委委员、领导班子工作分工,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六)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八)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议事决策制度,依照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作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党委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汇报,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履责情况。

党委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门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支持配合州委州直机关工委对局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州委州直机关工委对履行局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州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党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过问、重点环节协调、重要案件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党委委员和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科室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科室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党委加强对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局办公室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协调党委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党委委员加强自身纪律、作风建设,严守政治纪律规距,自觉遵守各类制度、规范,并根据党委分工和决定,勇于担当负责,按照授权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州委的决策部署,制定党委班子、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

党委书记空缺或长期在外时,党委其他委员可在州委指定后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委及党委委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学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中践行初心使命。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每年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委委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十条  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负责。党委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党委委员对分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及党委委员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

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

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科室(单位)分工负责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

第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平安建设、扫黑除恶、工会、妇联、信访等工作的领导,重视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  党委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领导,加强对全州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具体按照中央、省委和州委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党组织每年15日前向党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党委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协助党委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局办公室承担党委组织工作、宣传工作及党委会记录、纪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党委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指示和决定,党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和省委、州委政令畅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向州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向州委作1次全面报告。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以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情况征集通报制度,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党委按相关制度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或者少数委员无权擅自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防止独断专行和家长式、教条式作风。党委委员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委委员要服从全局,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关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委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的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须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必须符合党委有关精神。

党委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委委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局党委委员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党委书记外出,应指定委托一名党委委员履行相关职责。

党委委员外出、病假、休假或工作安排有冲突时,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置有关临时、紧急事务,实行AB角工作补位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指定其他党委委员代为处理。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章党规、中央省委及州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委员、行政领导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确定。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和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委员。

各科室(单位)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当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党委委员或行政领导事先组织有关科室(单位)进行充分研究并取得较为统一意见,方可提出建议。

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对建议的会议议题、内容严格把关,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在议题审批单签署意见以示负责,否则不得安排上会讨论。

会议材料要言简意赅、格式规范,篇幅较长的须同时报送经精简压缩的汇报发言提纲,发言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党委会议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党委会议应提前报告州纪委州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办公室印发会议通知、会议方案,负责会务、起草会议纪要,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或分管副局长汇报,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指定其他领导干部汇报。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委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在集体领导中积极发挥作用,既要敢于坚持原则,讲真话、讲实话,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议事时自觉从大局出发,自觉克服片面强调分管工作的做法,确保集体的正确决策;必须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尊重、支持和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自觉维护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

列席党委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议的涉密材料和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等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漏。

党委会议应当如实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召集人、列席人员、研究议题、讨论情况等必须用专用的党组会议记录本规范、如实记录。会议通知、方案、经有关党委委员或行政领导签署的议题审批单、会议材料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需完整地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原始记录查阅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督促推动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有关职能科室按分工负责落实,并向党委反馈落实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对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征求党委委员意见,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五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委委员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委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的思想理论素养。

党委委员应当注重学习,增强学习的紧迫感、自觉性,坚持不懈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法治水平、文化修养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条  党委委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力戒本本主义和形式主义,始终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以学促用、为用促学,重点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知识。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集体学习研讨每月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12次,并发挥领学促学的表率作用,带动全体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党委根据州委州政府工作大局制定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具体学习时间和内容由党委根据形势、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学习的主要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省委、州委的决议、决定、意见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等。

高度重视和切实增强党章、党规、准则、条例学习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开展警示教育,对照学习和检视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列席参加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机关干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机关干部每年集中学习参学率不能低于80%。每次集中学习参学人员要签到,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向组长请假,注明补课安排,并补写学习笔记等。

局办公室承担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有关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委委员的学习以自学为主,党委组织集中学习研讨。党委委员和有关领导应当提交书面学习研讨材料。

参加学习的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内容、成效。

第三十四条  坚持述学制度,党委应加强对党委委员学习的监督检查,党委委员要个人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实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民主生活会是党委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以党委委员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重要组织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州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主题、程序、方法、步骤召开,每年召开1次,或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邀请党外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委书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党委书记是开好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担负制定、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方案和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应当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自我批评。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应当根据州委、州纪委、州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

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开展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广泛征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机构领导干部、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党委委员;党委委员认真学习规定书目,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撰写发言提纲。

第三十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经批准缺席民主生活会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四十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委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委员之间必须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效果。

党委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党委民主生活会报告制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应至少提前5天向州纪委、州委组织部报告会议召开的日期、主题和内容。在会议召开后15天内,向州纪委、州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情况和报送有关资料。

 

第七章  干部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法规。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部队伍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关做好培养、推荐、提名和任免干部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重视干部培养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培养干部工作,特别是培养、选拔工作能力强、品德素质高的年轻干部。

第四十四条  认真负责举荐和使用干部。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本单位干部情况,对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应当认真负责地向州委举荐;党委决定在本单位使用的,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党委通过与干部交心谈心、日常工作检查考核、专题汇报工作、书面述职、年度考核、日常提醒谈话、责任过错追究等途径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

机关党支部除负责教育、监督、管理党员外,负有协助党组教育、监督、管理干部的责任。

 

第八章 纪律与作风

 

第四十六条  党委委员必须始终坚定政治信仰、对党绝对忠诚,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上勇于担当、善于履责、全力尽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的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十七条  党委应转变思想作风,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和文件,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委委员应当主动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同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八条  党委应当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向州委、州纪委监委专题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党委委员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反对腐败,主动接受监督。严禁违规插手招标、采购项目和企业经营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对群众意见较大、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委指定党委委员与其谈话,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第四十九条  党委委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研究应急管理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筹安排调查研究,增强针对性,确保实效,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礼品礼金。

严禁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和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和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严禁违反决策程序,不按照工作原则、组织原则、议事规则办事的行为。

第五十条  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对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

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严格执行党委委员、科级以上行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

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处级党员干部和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党委书记负责,其他党员干部的谈话由分管党委委员或行政领导负责。

 

第九章  委员守则

 

第五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班子成员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谦虚谨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引导广大应急管理干部牢固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将工作服务重心下移,完善服务基层机制,努力为企业、基层和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处理。

第五十二条  认真履职尽责。党委委员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对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党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遵守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善于运用理论研究和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提高领导水平;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全局观念,维护班子团结;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议,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自觉履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管理规定,加强保密教育管理,做好保密综合防范,把保密工作纳入岗位职责进行落实,包括对党组会议讨论情况和涉密事项,均不以任何方式、任何载体、任何环节向外泄露。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落实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党委及委员履职考核制度。党委书记向上级报告履职情况,党委及委员接受履职考核,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党委委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民主评议内容。

建立党委书记对党委委员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述职点评制度。党委每季度听取科室负责人汇报主要工作情况。

建立完善督查、检查、考核机制,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委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是党委及党委委员践行初心、使命的行为和工作准则,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央和省委、州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报州委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