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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3-03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各园区安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党委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机关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局机关各州管干部、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以下合称局内各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指导思想: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工作准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加快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要做到“两个维护”、立足“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强化“两个根本”,坚持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服务新发展阶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化解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督查”,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六条 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训词精神,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心怀“国之大者”,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机关干部和局内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只讲个性、不讲党性;不得只讲奉禄、不讲奉献;不得只讲职级,不讲职责;不得只讲组织照顾,不讲组织原则。
第七条 增强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热爱应急管理事业,落实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管理和准军事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努力钻研本职业务,做好常规性应急普法、科普、安全监管、执法、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不断提高技能和水平,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局内各科室、单位必须服从领导分工及人事安排。凡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事项,拒不遵守执行的,公务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评为合格或基本称职;事业单位人员除按上述情况处理外,不续聘下年度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树立全局观念,服从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十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
第十一条 廉洁自律,坚守岗位,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厉行节约,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营造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积极参与爱国卫生7+2专项行动,办公室、走廊内不准随意吐痰、乱丢烟蒂、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垃圾应装袋处理。办公室内办公用品应摆放有序,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 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班子分工负责规则
第十四条 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班子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党委会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由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一般性、日常性工作,由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和负责,不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决定。
分管科室、单位提交党委会、局务会、办公会传达、汇报或讨论的议题和事项,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向会议传达、汇报。
第十五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主持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贯彻省应急管理厅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应急局处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事务;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科室请示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既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既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向有关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局长赴外地期间,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主持工作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七条 局内设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科室、单位的工作。
局内各科室、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科室和单位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决定、处理。
局内各科室、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和应急管理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聚焦主责、围绕中心齐抓共管,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局内各科室、单位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各分管领导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分管科室和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总结工作,分析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科级干部,科级干部与科室工作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苗头性顷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
第二十二条 科室和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科室和单位领导同志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会 议 规 则
第二十三条 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职工大会、全州应急管理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含视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局长碰头会。一般根据需要召开,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有关人员列席,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近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
(一)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视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人员列席并记录。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研究的主要议题:全局性的工作安排;专项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局内各科室、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提交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科室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科室与有关科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由分管局领导提交办公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科室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由科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科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开,一般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主持召开,主要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部署有关工作。重要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职工大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州应急管理系统工作会议
(一)由局领导、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有关副局长、州局机关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会议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
(三)会议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部署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一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和有关科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
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前一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二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科室负责。特殊情况,要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以“西应急函”或“西应急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应急部门只能凭州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科室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印发会议通知,不得未经审批组织会议。
组织举办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州应急系统工作会议,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同志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
第三十四条 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州委、州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州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其他会议
(一)省应急管理厅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科室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局长批准。
(二)承接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办公室按照要求报州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 政务公开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加强应急管理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网站等方式,依法、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请示报告规则
第三十九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四十条 上级机关安排和决定的事项,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行政领导”负责、“一级管一级”的要求,干部外出活动要事先向主管上级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州的,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
局内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外出培训学习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重要活动情况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应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按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落实,并依照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八章 签 报 规 则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要将请示事项书面经提报科室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明确签署意见。书面报告和审批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协商,签署意见。
第四十六条 局内各科室对领导在公文、审批单、电话记录及其他文件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
第九章 督查督办规则
第四十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督办查办工作一般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任务、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和跟进督办,各科室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承办。
第四十九条 紧急、复杂或重大的督办查办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科室重新办理。对工作疏忽影响办理进度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章 调查研究规则
第五十条 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是发现问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总结经验、研究对策的重要途径。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各科室要围绕中心任务,从工作需要出发,针对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研究工作。
到基层单位调研及检查工作,应当讲求质量和效率,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调查报告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重视调研成果的运用,指导工作开展。
第十一章 请假销假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机关干部的休假分为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事假、病假,假期的范围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备案
(一)局内各科室、单位申请假期,应经科(室)领导同意并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
审批情况送办公室备案。
(二)局内各科室、单位申请事假,1天以内的,科室干部或工作人员报科(室)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办公室备案;超过1天或离市区的,科室干部或工作人员经科(室)领导同意并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送办公室备案。
(三)假期离开西双版纳州的,按照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执行。
(四)局请假到期,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局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视为旷工。
(五)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六)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五十四条 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应首先使用本人的法定假期;无法定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章 公文管理规则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的行文规则和办理程序。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应当送局长审批;州委州政府及有关机关行文对象是党委的,应当送党委书记签批。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视为已阅知。
第五十六条 除特殊规定的文电由专门人员启封处理外,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办。局内各科室拟办公文,除密级文件外,一律在局机关公文处理系统上运行。
第五十七条 凡有批示的文件,有关领导和科室不得延误,办理后应将结果填写在公文处理标签办理情况栏内,退送办公室,并反馈办理情况。传阅的文件,在领导签暑意见后,办公室及时把须传阅的文件送达相关领导、科室进行传阅,传阅文件要做到即时、准确、安全。
(一)外来公文,办公室文书人员一般应在收文1日内,将登记后的文件扫描、拷入或录入软件系统,由办公室领导填写拟办意见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
(二)下级上报并需要处理的公文,收文时应对公文进行审核,出现的以下情况应予退回:文种使用不当,未注明签发人,文头与机关代字矛盾,标题不规范,引用公文不规范,层次序数混乱,用印有误,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等。
(三)有关科室根据批办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的,得到明确答复后要迅速办理;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联合承办的公文,以批办科室的顺序为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科室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工作,协办科室积极配合;承办任务较多时,要分轻重缓急,保证紧要公文优先处理。
(四)公文催办。公文催办分对内和对外。对内催办主要是对本机关承办的公文和其他拟制、审批公文的各个环节及情况进行查询、督促催办;对外催办主要是就本机关会签外单位和征求意见的公文,向收文机关催询办复情况。
第五十八条 以州应急管理局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局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经负责该项工作的副局长、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公文,经有关领导会签后按程序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议事协调机构公文,参照本公文管理规则办理。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如有必要,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一)公文拟写,由拟稿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审稿签名送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审签;制发规范性文件,办文科室应送行政审批科和分管领导组织合法性审查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科室的,应当送有关科室和相应分管领导会签;会签应在48小时内会签完毕,以提高办文效率;需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本机关负责人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有关科室应在本机关负责人会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送办公室备查。
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公文,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科室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公文拟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重点突出,情况确实,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文字精炼,书写工整,篇幅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公文审核。办公室对科室送审的公文要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重点审核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未经审核的公文,局领导一律不予签发。
(三)公文签发。应经但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有关科室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各科室内部的便函不需局领导签发,可由各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代为印发。
(四)公文复核。文档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重点审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印制件与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由主办单位说明意见,返回办文单位进行修改。
(五)公文用印。加盖印章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用印。
第五十九条 涉及局内几个科室职责范围的发文,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会签,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提报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有关局领导会签、分管主办科室的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除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各科室和基层局不得将需要州局审批的公文,以科室或基层局的名义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也不得以白头信函、或以“呈批件”和“呈阅件”等形式代替需要审批的公文送局领导个人。
属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问题,由各科室自行发便函,但不得未经审批而下发开会、培训和书刊征订等通知。
第六十一条 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除办公室外,其它科室不得正式对外行文。
第六十二条 应急救援、人事、纪检监察等方面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可以不通过办公室传递、核稿,由有关科室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规则
第六十三条 印章使用应当保证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单位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科室印章由各科室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保管人信息等。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印章使用
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且应当拒绝。
凡涉及干部、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的材料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其他用印由分管领导审批。
严禁在空白文件、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
严禁私自将单位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办公室同意,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交回办公室存档:
单位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印章声明作废。
第六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规则
第六十八条 档案的收集
档案是指局机关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机关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各科室要按年度完成档案收集立卷向档案室移交。
以本局名义统一编号文件及收文,均由局机关文档室收集、整理、归档。本局发的正式公文一式两份保存。
本局各科室制发的会议材料、信息、调研材料、报表、介绍信等各类非正式公文,由各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
会计档案、音像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实物档案等其它门类档案,由相应的职能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
第六十九条 文件的归档
(一)各科室应当把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整理并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归档。
(二)局机关与外部门会办的文件,属本局主办的,由本局归档;外部门办的,本局协办单位以副本归档。本局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由上级机关归档,草稿和副本由本局归档。
(三)文书档案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1、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合在一起整理归档,文电应当合一归档。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归档;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归档;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
4、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5、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1份,原文与复制件为1 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1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6、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包括各版本)与纸质文件标引一致,并存入档案数据库。
7、有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当将整理人、检查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档案盒底。
8、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永久保存的文件可采用缝纫机、棉线或不锈钢装订针装订,其它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状态。
9、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以复制。
10、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11、归档文件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表。
第七十条 档案的鉴定、利用和销毁
(一)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凡是反映本局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政策法规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记录、纪要,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对本机关领导人及对直属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党员、干部介绍信;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材料,对本机关中层及一般干部的任免文件;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机关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二)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1、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涉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查阅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其它涉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3、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负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责任。借阅文件不得涂损,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档案利用结束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借阅人员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三)档案的销毁
局机关档案室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经有关科室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要与局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的单位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五章 保密规则
第七十一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应急管理干部和职工都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手机保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办理和督查,并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七十三条 各种秘密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等(以下简称密件)都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或者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
第七十四条 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事项20年、机密级事项10年、秘密级事项3-10年确定。
第七十五条 收受和传递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时,应认真进行登记和管理,履行签收手续,确保文件安全。绝密级文件要由机要人员逐份登记,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设备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十七条 对外来的机要文件不得随意复制。绝密级或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准复制。其它机密文件确需复制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并注明复制单位、时间和份数,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不得多印、私留。复制中的废品要及时销毁,复制件用完后交办公室登记之后销毁。
第七十八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七十九条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摘抄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要复制的,经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级文件管理;机密、秘密级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出境,其它涉密文件如需带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十条 阅办密件应当在办公室内进行,特别是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带出办公室阅办。在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应当将密件整理、存放起来。
第八十一条 送发密件时应当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编号,由收发人员专送机要通信局发出。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当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两人护送制。
第八十二条 密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如确需携带密件外出,要报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
向其他部门、新闻单位提供稿件、资料时,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泄密现象的发生。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密件、内部资料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十三条 对密件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用于记录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按规定时限保存。无保存价值的密件、资料(包括内部发行的书刊等),交由办公室统一集中销毁,不得私自作为废品出售。
第八十四条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财务管理规则
第八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资金管理
(一)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票据,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管理作用。
(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定期(每月、季)向主要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不私自挪用、转移公款,做到收支有据,日清月结,不出差错。
(四)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严格报销凭证的审批,复核,各项报销凭证必须手续齐全。
(五)做好财务档案工作,对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梳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八十七条 经费审批及报销
(一)经费审批: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公务费用支出必须坚持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10000以上30000元以内的局班子会议研究审批,30000元以上党委会审批。
(二)经费报销
1、经费结算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支出凭证、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层层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报销。
2、报销单据要求: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统一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要有单位名称,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3、差旅费报销,按《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4、所有支出经费报销,报销人必须在经济往来后10天内将有效凭证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核签字认可,超越时限责任自负;财务室审核无误后给予报账,如单位暂无资金,凭证由报销人保管,待有资金时再安排报账。
第八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规则
(一)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量入为出制度。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环节使用,不得擅自调整使用途径,不得随意增减项目和资金量。
(四)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科室定期向局分管领导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五)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第十七章 财产管理规则
第八十九条 财产管理
(一)凡本局购买的全部财产、设备或接受外部捐赠的财产均由财务室登记造册,并做好监督管理。所配备财产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
(二)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和损坏时,应及时进行维修。财产设备确实不能继续使用,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办公室核实,报领导审批,予以报废核销。
(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和耐用消费品要妥善保管、使用,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后要自觉进行移交。
第九十条 办公用品购买、发放和使用。
(一)办公用品的购买由相关科室和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列出清单,报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后统一购买。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招标采购金额的必须办理采购相关手续。
(二)办公用品实行登记制度,谁使用、谁签领、谁保管。
(三)职工在使用办公用品过程中要注意节约和爱护公物,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将办公用品(特别是固定资产)挪作私用。
第十八章 信访接待规则
第九十一条 信访接待原则:坚持统一接待、归口调查处理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 信访办理规则
(一)来信由办公室负责信访人员拆封、登记,提出意见报领导阅批后转有关科室办理。
(二)人员来访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信访人员接待,对来访的内容进行详细登记,须领导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须交由有关科处理的,及时介绍到有关科室。
(三)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不能答复的经调查后15日内应给予答复。
(四)信访事项经调查确定办理的,30日内应当办结。
(五)对暑实名的信访件受理后应作书面答复。
(六)信访实行领导轮流值周:接待日确定为每周一。
第九十三条 信访接待纪律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任何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员要做到态度热情,认真接待,不得随意搪塞和推诿。
(二)对待来信来访要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件,办理科室要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办理情况和结果,须告知信访人员的应一并回复。
(三)信访接待人员应对举报、检举或走访举报内容保密,不得转给被举报人。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规则
第九十四条 局机关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和科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和组织国家安全、局机关平安建设、综治维稳、消防安全、反恐等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科室做好本科室的安全工作。
第九十五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应当经常性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确保安全。
第九十六条 档案室、资料室、票证库、财务室要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格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被盗和责任事故发生。
第九十七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灯火、电源的关闭及安全情况。离开办公室,应随时锁门;个人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不准存放在办公室;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十八条 严禁私自变动和拆卸电源插头、开关、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派专修人员办理。
车辆等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状态,不能带故障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十九条 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局内各科室、单位落实有关规定,履行消防职责。
第一百条 节假日坚持局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依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同志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一百零二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一百零三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第一百零五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贸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凤。
第一百零六条 局内各科室、单位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内各科室、单位负责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纳入局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