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现将《西双版纳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州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4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我省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通过采取有力改革举措,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力争2022年底前与全省同步建立健全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全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州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
二、改革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
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云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有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改革
1. 直接取消审批。根据《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即可直接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得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
2. 审批改为备案。根据《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但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企业进行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 实行告知承诺。根据《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提前介入、主动指导,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定统一告知承诺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 优化审批服务。根据《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云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尚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对云南省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州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对接省级部门,请其加强指导,并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的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优化审批流程的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结合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真空。对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省级部门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属地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 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审批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原审批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跟踪回访,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排除风险隐患。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3. 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建立重点领域监管清单,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落实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其人员的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强化监管数据共享,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四)强化改革协同配套
1. 深入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 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部门主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制定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优质高效服务,大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继续深入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
3. 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把信息归集共享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必要支撑和重要保障。全州各有关审批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4. 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大力推进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共享,逐步扩大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场景,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分工协作。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州政务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各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目录(清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角度,有效衔接“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州各有关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等相对统一,成果共享。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和协调辖区有关部门落实改革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任务。
(二)强化法治保障。州司法局负责全州“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及时对本地和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改革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国家、省级部门的,州各有关主管业务部门要做好衔接协调、配合落实等有关工作。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导,完善政策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并于每季度末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件量报送至州政务服务局,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
1.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pdf
2.云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