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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乱收费?

留言时间 /2025-05-27 09:21 受理时间 /2025-06-09 03:09 浏览量/1292 审核状态/发布

我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已经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还单独要求业主每年分摊电梯、储水箱这些设备的日长维护费、检测费、税费等,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和《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激活维修基金的小区,只有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换代才需要业主分摊相关费用,否则物业公司不得已增加物业管理成本等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且物业公司如有费用需要业主分摊,应及时向业主公示相关费用的明细和原始发票,同时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充电设施的相关收取需定期向业主公示,并用于冲抵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等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另外,文件还规定物业公司在代收水电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相关服务手续费用,但我们任然被收取水费的服务费用。 以上行为已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收费法律法规依据,物业公司提供了西双版纳地方的物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里边写的却是业主需承担小区公共设备、设施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用词不明确,且以省级法规的条款规定存在严重的扭曲,请问我们应该以哪个规定为准,物业是否存在乱收费的行为?
回复列表

回复时间 /2025-06-09 03:09 回复部门/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春平(先生/女士)您好: 留言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每年分摊电梯、储水箱这些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检测费、税费等”情况,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所有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配备有电梯、二次供水、集中供热、二次加压等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及其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同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代收代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并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您反映的“文件还规定物业公司在代收水电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相关服务手续费用,但我们仍然被收取水费的服务费用。”情况,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目前,西双版纳州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发改价格〔2014〕3号)。如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