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改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改革,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 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 号)转发给你们,为履 行好定价管理权限,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 彻落实。
一、定价权限。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进一步细化 定价管理权限,各县(市)要严格执行《西双版纳州定价权限清 单(2021 年版)》(附件 2)履行管理职责,承接好县(市)级定 价权限,规范定价程序。
二、工作职责。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除道路客运、 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和收费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公 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价格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事项由各级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清理规范。各县(市)要认真对照《云南省定价目录》, 全面清理现有涉及价格管理的政策文件,及时对不符合《云南省 定价目录》规定的予以废止或修改,并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 向社会公布。
四、原《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 定价目录(2018 版)的通知(西发改价格〔2019〕72 号)》废止 执行。
附件: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1〕676 号)
2.西双版纳州定价权限清单(2021 年版)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