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有关单位: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支持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切实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支持
(一)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20%缴纳。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以下的(含5000万),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以上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二、优化规划审批
(二)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片区商业商务用房配套现状,合理确定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
(三)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片区配比商业商务”。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可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按程序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商住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
(四)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完成规划审批但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变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批准2年后,需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的房地产项目,满足降低建筑面积、高度、密度,增加绿地率、公共配套、标准车位,优化平面户型、立面造型等8项内容中4项及以上的,允许批后调整。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五)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货币化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和方式,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或已建成的商业商务用房等价值安置。
(六)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县(市)、管委会购置、租赁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和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七)依法依规落实好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政策,舒缓企业资金压力。
五、优化住房金融服务
(八)各商业银行要执行好房地产相关金融政策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管理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
(九)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程序后,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公积金贷款条件。
(十)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应缴尽缴,提升保障服务水平。
六、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云南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系统中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
(十二)完善房地产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精简项目审批程序,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预审制度,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要件齐备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十三)全面实施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十四)项目报规由州、县(市)两级规委办、专家组和第三方机构多部门一次性组织审查,减少审查环节,提高审查效率。
七、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十五)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确保满足项目竣工交付需要,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资金。除建设工程、材料款、设备款债权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原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账户资金,经项目所在地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建设。
(十六)对在建项目实行分档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防范新的烂尾楼问题发生,加强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预警,持续关注房地产企业现金流情况,及早发现和化解风险。
(十七)各县(市)、管委会要将促进房地产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牵头,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并承担协调机制运行的具体工作,细化和发挥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八、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联合执法,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挪用监管资金、恶性竞争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九)房地产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市场供需、产品品质等情况合理定价,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十)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和网上舆情监测机制,按月发布房地产经济运行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